重磅!《企业年金办法》值得一看!

重磅!《企业年金办法》值得一看!

一、充分认识制定出台《企业年金办法》的必要性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原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明确为企业年金。2004 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使一系列配套规章改策,逐步形成了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投资运营、政府行政监管的制度模式和运管规则。截至201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7.63万户,参加职工2325万人,积累甚金1.1万亿元,初步显现了补充养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与度不高,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大多数职工没有补充养老保险。二是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不强,难以有效发挥长期补充养老保险作用。三是20号令部分条较不够完善。如个别单位企业缴费部分分配差距过大,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归属于职工的规则不够合理,不利于促进公平和保障职工权益。四是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在资金筹集、特遇领取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平衡。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结合相关政策和市场的发展变化,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20号令进行了修订完善,拟订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于2017年12月18日印发,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深刻领会贯彻实施36号令的重要意义

36号令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一)有利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的多层次体系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基本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

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体系,但发展还不够均衡。制定出台36号令,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退休人员保障水平,也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企业年金市场的需要、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

(二)有利于体现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公平。保持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大体平衡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实行统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现制度公平。出台36号令,有利于使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在筹资规模、待遇领取方式等方面保持平衡,体现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三)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推动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是满足广大职工更加公平补充养老需求的有效保证。36号令从弱化企业年金“自愿”性质、明确适用范围等方面,规定和完善了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细化了企业的权利,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增强用人单位凝聚力,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三、全面了解制定36号令的基本原则

制订36号令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注重维持现行制度框架和运行规则。36号令是对20号令的修订和完善,对经实践检验、市场反映良好的内容增续保留;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综合各方面意见予以修改完善,不改变现有的制度框架和运行规则,保证企业年金市场的平稳运行。

(二)注重与相关制度政策的衔接。结合近年来制度政策的发展变化,适应人力资源流动性需求,注重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职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等的衔接,增强办法的系统性、便捷性和可操作性。

(三)注重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结合企业年金市场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同需求,既注重维护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自主权,以及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的目的,又注重保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更好地发挥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作用。

四、准确把握36号令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企业年金的作用和性质。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和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36号令明确企业年金为企业及其职工自主建立,体现了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的导向,增强了对企业自主权的尊重,有利于调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二)关于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三)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企业和职工(合称委托人)应当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企业年金

基金的依法合规运管和保值增值。

(四)关于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和变更、终止。36号令完善了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并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条款。这样规定,主要是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中企业变更和终上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条件的,要按照规定提供备案材料。

(五)关于企业年金的筹资规模。36号令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相比20号令规定的筹资规模,36号令有所调整,一方面与职业年金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实现制度平衡,避免在基本保险制度一致的情况下,在“补充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上出现新的“双轨制”。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同一单位可能会出现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两套制度并存的情况,单位缴费一致可避免内部失衡。另一方面,只规定上限,并明确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既给于企业自主权,有利于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合适的缴费比例,又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

(六)关于企业缴费的分配办法。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规定,既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又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一方面企业内部由于岗位不同、 责任不同、贡献不同,企业缴费分配存在一定的区别是合理的,有利于企业通过企业年金计划激励人才,稳定队伍。另一方面控制分配差距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践中,有关企业监管部门做出过5倍高平差的规定,运行情况良好,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

(七)关于中止和恢复缴费。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会有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需求。对中止和补缴作出规定,现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照顾,又有利于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补缴中止的缴费,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八)关于权益归属。36号令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设置归属规则,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36号令对归属规则的规定,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履行了为职工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险待遇。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社会责任,也应当享受将企业年金作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的激励约束机制的权利。另一方面,职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企业年金,应当合理享有企业年金权益。

(九)关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为保障流动就业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权益,36号令在完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另外,明确了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管理,保障了职工权益不受损。

(十)关于待遇领取条件。适当放宽了待遇领取条件,更好地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功能。38号令在20号令领取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领取条件,即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这有利于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适当改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

(十一)关于待遇领取方式。与职业年金办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适当灵活性,是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的特点。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障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者保险方式。

(十二)关于适用范围。36号令扩大了适用范围,更好地适应了不同群体的补充养老保险需求。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企业年金是国家制定政策,采取市场化运行、政府进行行政监管的规范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36号令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样,既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相一致,又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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