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不簽字能解除合同嗎,職工不簽字該怎麼辦?

磚家說


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都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有時候難免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單位因為某種原因要解僱職工,但是該員工拒不配合,不簽字,其實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是公司符合法律規定中解除員工的相關要求,就是可以的,即使員工不簽字也是沒有用處的。

因為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除按第三十六條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必須員工簽字同意外。其他情形,並不需要員工簽字同意,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員工不簽字的,公司可以採用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是員工屬於以上法律中的相關要求範圍之內,公司是有權利選擇辭掉員工的,而且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使是員工拒絕在解僱合同書上簽字,也是有法律意義的,除此之外,如果員工沒有上述情況,而公司選擇強制解僱員工的話,員工是可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尋求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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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送達,解除即成立。如果職工不同意解除或不服或解除違法,職工簽字未註明不同意解除,到了法院層面,職工很可能拿不到任何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解除理由不成立則是違法解除,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便解除理由成立,但違反法定程序,未事先通知工會或起訴前未補正,或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仍是違法解除,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如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仍是違法解除,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如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慎重!alsjs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1996年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向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alsjs

1995年,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直接送達時職工拿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而不簽字,可以採取錄像形式證明已送達;如直接送達被拒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應採取郵寄送達方式,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快遞單上寫明內容。在快遞寄出一段時間後,還需要到郵局去確認快遞是否送達,郵局會給予正式的反饋,需要保留已送達或被拒收的證據。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以作為證據。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共同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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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知識你都得知道啊!!!

沒有勞動者簽字的勞動合同無效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必須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字或蓋章才能生效,任何一方沒簽字,合同都不能生效。

若是在合同到期時員工沒有提出辭職,企業自行擬定了新合同,默認職工續約?

即便是職工想要續簽,也是在原有合同到期,合同權利義務即行終止後,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相選擇對方再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實際上也是—個新的勞動合同的簽訂過程。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如果需要續簽勞動合同,就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如果企業沒有經過員工的允許就擅自擬定了勞動合同,明顯違反了協商一致的原則,是單方行為,不能構成合意,所以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另外——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工作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並不是勞動合同一到期,員工的工作恰巧此時完成了,大多情況下,工作內容沒辦法和勞動合同同時結束。

比如,員工的勞動合同正是在他出差期間到期,此時他的工作還沒有完成,出於對工作的負責,他才沒有申請辭職想先把工作辦完再提,類似這種情況並並不影響合同到期即終止,所以,不能作為續簽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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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本人不簽字,說明雙方就解除合同不能達成一致。職工具有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時,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一、如果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通知工會並徵求工會意見。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需要職工本人簽字。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如果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通知工會並徵求工會意見,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29方寸世界


職工不簽字能解除合同嗎,職工不簽字該怎麼辦?

職工不簽字當然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具備法律效益,並不只是約束單方,而是對雙方進行約束,職工不簽字就不算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要給員工補償,一般是n+1倍工資,其實說白了,錢給夠了,職工不會不簽字的。


天笑講職場


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要求員工簽字。如果不簽字,程序比較複雜。程序如下:

1、單位要有經過合法程序的規章制度,一般要有經過職代會或員工大會通過的《員工獎懲條例》,並保證告知過員工,有員工簽字痕跡。

2、解除員工的事實,如考勤等要經得起推敲;解除程序必須合法,經過工會和經理辦公會通過。

3、解除員工合同的文件要通知本人或一起居住的直系親屬。

4、如果本人不簽收,最好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

5、掛號信等無人查收被返回後,再由地市級以上報紙登報一個月。

6、拿以上證據,證明組織已履行了全部告知義務,到政府勞動合同主管機關備案,為解除勞動合同書蓋章。一般政府主管機關會認可。

這是工作經驗,目前國家這方面法律還不完善。


長白山熊貓說事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只需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送達,解除即成立。不需要員工必須簽字。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一定是合法,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會涉及到仲裁訴訟。


任律師工作室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依法解除員工合同需要員工簽字,並且開具解除勞動合書,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書,給員工造成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應該負賠償法律責任,對於員工而言,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一個月用書面材料簽字,這樣就完成了法定解除程序,對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約定,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員工合法權益員工被迫解除的勞動合同,員工應在辭職單上寫明依據什麼辭職,比如不繳納社保,拖欠工資等,並要求用人單位簽字,用人單位拒絕簽字的,員工可寫好辭職單用郵政快遞方式寄出,辭職單一式兩份,解除合同書字樣打好虛線,一分為二,一份寄用人單位,另一份員工留存,快遞書封面應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書,辭職單上必須寫清因何原因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那項條款,郵寄出的辭職單應索要快遞迴執,這樣員工仲裁時才能索要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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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簽字,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員工不簽字的,公司可以採用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拒絕簽字,怎麼辦?

公司向員工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一般還有“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是公司解除與員工勞動關係時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送達,可能被認為違法解除,屬於程序違法。而且,不送達會影響員工領取失業金。

送達的方式可以是本人當面簽收,也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本人是否簽收,不影響公司的送達行為,只要證明公司履行的送達義務就行,一般由員工當面簽收更為穩妥。如果員工不簽收,可以郵寄送達,這裡就要求員工在入職時,寫一個他的送達地址,並標明,如果地址變更應該及時通知公司,否則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員工說你郵寄的地址與他無關,不認為公司已經送達。

當面送達、郵寄送達都不能送達到本人時,公司才可以採取公告送達,即登報的方式。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並送至員工處雙方簽字確認,那麼如果職工不簽字能解除合同嗎?如果解除理由是合法的,可以通過仲裁判決合同解除。

如果勞動者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協商不成,並且拒絕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上簽字,可以到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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