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陰陽合同」逃稅行爲套上「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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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阴阳合同”逃税行为套上“紧箍咒”

◎ 華稅稅務稽查組整理/評論

影視明星高收入是市場導向的結果,但一切在法律範圍內取得的收入都應該依法繳納稅款。遏制偷逃稅的惡劣行為,除了要強化法律懲處導向和增強人們的依法納稅意識,還應當從制度層面給這一行為套上“緊箍咒”。

日前,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等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

所謂“陰陽合同”,是一些中介公司為了促成交易以便收取佣金,為買賣雙方出具兩份交易金額大小不同的合同,其中“大合同”中的交易數目只需買賣雙方心知肚明即可。同時,交易金額小得多的“小合同”則用來應付登記納稅。這樣一來,“陰陽合同”就具有了兩大特點:一是特別適用於交易金額較大的商業行為,二是為了偷逃應繳國家稅收。

近幾年,隨著國內電影票房快速增長,網絡劇需求量逐漸增大,影視明星尤其是知名演員的片酬水漲船高。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演員片酬屬於勞務報酬,所得額2萬元以下的應納稅率為20%,2萬元至5萬元的稅率為30%,5萬元以上的稅率為40%。由於明星的片酬都普遍超過5萬元,意味著有近一半的片酬會用來納稅。這就難以排除部分演員會產生偷逃個稅的衝動或行為。

其實,除了“陰陽合同”之外,影視明星偷逃個稅的方式還有其他類型,其中較為普遍的就是成立個人工作室或者創辦公司,藉此一方面能夠享受地方政府稅收優惠減免政策,另一方面由於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於是可以讓製片方將自己的鉅額片酬收入直接打入個人公司賬目,這種做法表面看上去是合法避稅,但其實是一種更為隱蔽的逃稅行為。

雖說影視明星高收入是市場導向的結果,但一切在法律範圍內取得的收入都應該依法繳納稅款。對於偷逃個稅的行為,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我國刑法也對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等行為有相關處罰規定。那麼,為什麼還有影視明星敢於觸碰法律紅線呢?歸根結底,還是因為經濟利益的驅動。

筆者認為,遏制偷逃稅的惡劣行為,除了要強化法律懲處導向和增強人們的依法納稅意識,還應當從制度層面給這一行為套上“緊箍咒”。

根據國外一些成功經驗,在給予偷逃個稅者行政與刑事處罰的同時,逃稅必須記錄到欠稅人的信用報告中,其後續貸款、購買保險、求職、上學乃至出行等都會受到影響。同時,在影視劇製片流程管理上,可以引進國外的完片監管擔保模式。也就是說,一部電視劇從立項開始就會有第三方機構介入,不僅可以把控片劇的質量,同時也可將演員片酬從合同簽訂到完成付款打款納入監察之中,同時明確第三方監管機構的失職瀆職責任,形成對影視明星從進賬收入到納稅行為的全過程監管。

截至目前,稅務機關與納稅主體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關係,尤其影視明星的收入具有高度流動性與隱蔽性。這就需要藉助信息技術、大數據技術以及人工智能技術,構建針對納稅主體財務收支變動狀況的及時追蹤與發現機制,開發出更先進的稅收徵管平臺。

華稅短評:關於明星偷漏稅的問題一直都是一個世界性的社會問題。西方國家稅務徵收體系相對完備,像巴薩著名球星梅西就因為偷稅漏稅差點面臨牢獄之災,而在中國個稅監管相對難度較大,一直採取的是“源泉扣繳”原則,關於明星的偷漏稅的案件也一直層出不窮。之前中國最著名娛樂圈偷稅案例的恐怕就是劉曉慶了,而後,毛阿敏、韋唯等娛樂大腕都曾因為偷漏稅被稅務機關查處。

给“阴阳合同”逃税行为套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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