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加比賽後自己練習摔傷,舞蹈學校被判擔責20%

學生參加比賽後自己練習摔傷,舞蹈學校被判擔責20%

重慶市藝瀾舞蹈培訓中心教師魏鴻等老師帶隊於2015年5月1日帶領包括曹某在內的學生到重慶參賽。5月2日上午,曹某參賽並獲獎後,便未再參加下午的比賽活動,而與部分同學回到賓館休息,帶隊老師則又帶領其他學生參加下午的比賽。

下午兩點左右,曹某因在床上練倒立而跌下床,當時即感覺到左鎖骨處疼痛,但沒有告知老師。

下午4點左右,曹某的奶奶打電話瞭解比賽情況及返家時間,曹某告知其左肩鎖骨摔傷很痛,曹某奶奶便聯繫曹某的班主任,通過班主任聯繫上帶隊老師魏鴻,魏鴻知道後即與另一位帶隊老師返回賓館,由老師對其作了簡單檢查。後曹某等學生隨帶隊老師回到龍水鎮,並在重慶市大足區第二人民醫院檢查,沒有住院治療,給予一般性處理,曹某仍繼續上學至5月20日。

因曹某感覺受傷部位加重,遂到曹某父親打工地永川,並在重慶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鎖骨中斷骨折,於2015年5月22日行左鎖骨骨折骨切開復位植骨內固定術,5月28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左鎖骨骨折。

另查明,郭正玲開辦的藝瀾舞蹈培訓中心未在相關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一般侵權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從查明的事實來看,曹某受傷系其在沒有安全防範的情況下自行在床上練倒立而跌倒所致,非其他外力或老師的行為造成,其練倒立是導致傷害的主要原因,曹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有一定的基本生活常識和安全常識,卻疏於安全防範,存在重大過錯。作為受郭正玲安排帶隊的老師,其作用除了組織、安排參賽事宜外,還應負有管理學生之責任,尤其是在校外活動中,其注意義務更重於校內,因此,對曹某的受傷,老師仍存在沒有盡到必要管理之責任。由於郭正玲開辦的藝瀾舞蹈培訓中心未在相關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故結合曹某的訴求和郭正玲的自認,郭正玲作為賠償主體,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原告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開辦的舞蹈培訓中心是否需要在有關部門註冊登記以及是否存在非法經營的事實與本案的侵權之訴無任何關係,此屬於行政管理的問題。曹某等學生在賓館休息時確無老師陪同、看管,郭正玲對此具有一定的過錯,但由於曹某受傷是因為自己在床上練倒立不慎摔下造成的,而曹某當時已年滿11週歲,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危險性應有相應的判斷和認知能力,但卻疏忽大意造成自己受傷,故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因郭正玲沒有盡到其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一審判決由其對曹某的受傷承擔20%的賠償責任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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