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醉駕王!林州男子醉酒駕車被查 酒精含量難以置信

6月18日18時15分許,林州交警大隊公路巡警臨淇中隊巡邏至林州市G234茶店鎮山拐頭村路段時,對一輛由南向北行駛的車牌號為豫 GC7**1/豫GK1**掛的重型牽引半掛貨車例行檢查。

濃重的酒氣從半掛車駕駛室飄出,立即引起了交警的高度警惕。交警隨即對司機郭某進行了呼氣酒精測試,初步被動測試結果為173.1 mg/100ml,郭某涉嫌醉酒駕駛。於是,交警對郭某進行了抽血化驗,血檢結果高達459mg/100ml。

據交警回憶,對該車攔下檢查時,司機坐在車內,嘴裡嚼著檳榔,目光呆滯,反應極其遲鈍。

體積龐大的重型牽引半掛貨車,司機嚴重醉駕,又是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若不是交警及時將其攔下,後果不堪設想!經過進一步調查,交警還發現該車登記車型為平板車,卻安裝了車廂,涉嫌非法改裝。

6月19日凌晨,交警連夜將涉嫌醉酒駕駛的郭某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將是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法律嚴懲。同時,該車還因涉嫌非法改裝,將面臨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平安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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