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未經本人同意「外婆」變「姥姥」是侵權嗎?

「普法」未经本人同意“外婆”变“姥姥”是侵权吗?

上海小學語文二年級教材中一篇課文,將原文中的“外婆”全部替換成“姥姥”,近日引發網友熱議,一時激起微信朋友圈的刷屏。隨後有網友猜測,外婆變姥姥,是因為《現代漢語詞典》中,“外婆”一詞被標註為方言詞彙,而“姥姥”則沒有這樣標註。

23日,上海市教委做出回應:將和作者溝通,把“姥姥”改回“外婆”。隨著事情發酵,課文的原作者李天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披露,出版社無論是收錄還是修改這篇作品,都沒有徵求過她的意見。

熱鬧過後,此事涉及的法律問題卻仍然有待解答:出版社常會對文本進行改編,當改動的部分語義相同,改編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權?教材具有公益性質,無需經過作者同意就可以收錄作品,那麼為了教學識字需要進行改編,是否也可以理解成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最新進展

上海市教委:迅速整改

近日,有網友在微博爆料稱,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上海二年級第二學期語文書第24課《打碗碗花》,將原文中的“外婆”改成了“姥姥”。之後有網友發佈疑似上海市教委的回應截圖,該回應稱,“姥姥”是普通話詞彙,“外婆”則屬於方言。

此事隨即引發熱議,不少網友認為,“外婆”和“姥姥”同樣都能表示外祖母,不宜進行修改。更有網友調侃,“想聽《姥姥的澎湖灣》”“搖啊搖,搖到姥姥橋”。

6月21日,上海教育出版社對此事發布了情況說明,說明中指出,滬教版小學二年級第二學期語文教材把“外婆”改成“姥姥”,是為了落實該學段識字教學任務的需要,“外”“婆”“姥”三個字,都是小學二年級識字教學的基本任務,之前網友發佈的截圖,系對出版社另一教材翻譯問題的回應,與此事無關。22日,課文原作者李天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則回應稱,出版社使用文章和換詞都沒聯繫過她。

隨著事件發酵,6月23日,上海市教委發聲,責成上海市教委教研室與上海教育出版社迅速整改,向作者和社會各界致歉,並與作者溝通將文中的“姥姥”一詞恢復為原文的“外婆”。而在當天,教研室和出版社也做出了致歉聲明。

法律討論

不經作者同意收錄作品,教材出版社是否侵權?

專家:“除聲明過不能收錄外,可不經同意收錄,但須署名並支付報酬”

記者注意到,出版社發佈的上述致歉聲明中特別提到:收錄課文時未與作者溝通、修改課文時也沒有徵求作者意見,確實存在不當之處。原作者李天芳也表示對出版社使用文章和換詞並不知情。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教材的著作權保護有一定的特殊性,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教材可以收錄作品,而不用經過作者同意,除非作者發表過“不能收錄”的聲明。

記者注意到,《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作品在教材上的使用,更多地被認為是一種合理使用,和商業行為有一定區別。”對此,四川瀛領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毅這樣解釋。

儘管如此,趙佔領告訴記者,雖然教材收錄作品無須經過作者同意,但出版社依然還要給作者署名,並且要聯繫作者支付報酬,原作者作為著作權人,依然擁有《著作權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外婆”和“姥姥”含義相同,修改是否構成侵權?

專家:“是否侵權,主要看是否改動核心思想、主題、表達風格”

“注意,著作權許可的是不經過作者同意‘彙編’,而非‘改編’。”針對改編是為了教學需要的回應,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律師楊栩認為,“外婆”改成“姥姥”,依然構成侵權。楊栩認為,法律在針對教材的著作權保護方面做出了特殊規定,同時又明確規定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楊栩介紹,《著作權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作者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出版社的做法應視為對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楊栩表示,在這裡對“歪曲、篡改”的定義,應作擴大解釋,不能僅從字面去理解,也不能以“外婆”和“姥姥”是同一個意思,“外婆”屬於方言,且不存在歪曲、篡改等為由,而隨意修改作者的原文。“作者在原文中使用‘外婆’,符合當地的語言習慣,生硬地改為‘姥姥’,是否與當地的語言習慣環境格格不入呢?而且如果可以將‘外婆’改為‘姥姥’,那麼,是否就可以將文章題目中的‘打碗碗花’改成植物的學名了呢?”

四川瀛領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毅認為,說這種行為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比較牽強,一定要細究的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中的改編權。任毅表示,通常“外婆”和“姥姥”語義是相同的,判定是否侵權,關鍵在於“外婆”在文章的語境中,是否有特定的涵義,是否代表作者情感的表達,是否傳遞出某種特定的信息。如果是,那麼就有可能侵犯著作權中的改編權,否則就只能看成是同義替換,不涉及侵權。

而在趙佔領看來,是否侵權尚有爭議,但他個人認為教材出版社的做法不構成侵權。他認為,此類修改是否侵犯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主要看修改的內容是否僅僅是簡單的文字性編輯,是否改動了文章的核心思想、主題、表達風格。“比如報社編輯對記者的文章進行修改,將口語化的言論修改得更書面化,並改正錯別字,那麼這就屬於正常的文字編輯,談不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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