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怒怼”范爷,“阴阳合同”是波怎样的操作

2003年,冯小刚执导的电影《手机》引发了崔永元的极大不满,因为剧中男主角“严守一”是著名谈话节目《有一说一》的主持人,因为手机出轨“小三”,而男主的形象让不少人联想到崔永元和他的当红节目《实话实说》,导致《手机》上映后,大家认为电影中出轨、患抑郁症的主人公严守一原型就是崔永元。因为《手机》,崔永元受到了各种恶意的诋毁。

于是崔永元开始了在网络“炮轰”,前几天,崔永元把这场口水战指向了范冰冰,“怒怼”范冰冰,并且牵出娱乐圈“大小合同”偷税漏税的行业内幕,成为引爆舆论的焦点。

崔永元“怒怼”范爷,“阴阳合同”是波怎样的操作

那么究竟“阴阳合同”是一种怎样的操作,假如崔永元爆料的是真的,那么当事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一般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

所谓的“阴阳合同”一般是制作方直接跟明星本人、或者其公司/工作室签署的金额不等的合同,合同主体是同一个,其中一份可以“见光”(小额、避税等目的),另一份不能“见光”(大额、真实交易金额),所以叫“阴阳合同”。

“阳合同”用于备案,展示给外人看,显示其合法合规,“阴合同”用于真实履约,隐藏不可告人之目的或偷逃税款。

“阴阳合同”是在税务、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真实的交易金额调整并确定纳税额,纳税人应承担补缴税款和税收滞纳金、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一位从业多年的资深影视制作人透露,演艺“阴阳合同”的情况在娱乐圈确实存在,“但那是多年前的事了,现在大明星不会这样做”。他透露,如今明星的演出税务事宜都是甲方代扣代缴,不见税票大明星是不会出演的。而这样的说法也在其他制片人口中也得到了印证,目前几乎所有知名演员谈的都是税后片酬,缴税责任在甲方。

如果说“阴阳合同事件”属实,当事人则涉嫌逃税罪,且适用数额巨大的情形。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修改中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即逃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具体到此事件,假如崔永元所提供的证据为真,当事人如果之前没有受到过逃税的行政处罚,待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只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那么当事人的行为就不再构成犯罪。

其实,逃税从来都不是单方面的,“阴阳合同”既牵涉明星,也牵涉制作公司,还牵涉投资方等等。因此,从个案入手,逐步深入调查,进行全方位的查税行动,也许会更有效。

部分内容综合新华社、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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