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問題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問題

當你腦洞大開,有個很好的創意要付諸以實踐,通過甲公司同某技術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開發合同,結果發現,甲公司無代理權限也無開發技術,某開發公司對此又拒絕追認時是不是很絕望。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問題

夢碎了

生活中,代理行為比比皆是,小到日常的美團外賣,大到標的數額巨大的商業合同,可以說代理行為滲透到生活的各個方面。

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會遇到代理人無權代理,那麼無權代理又有哪些呢?與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又有什麼效力呢?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問題

無權代理的類型

1、未授權之無權代理。指既沒有經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的指定,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之代理。

2、越權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範圍而進行代理行為。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係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與他人簽訂了合同。例如,甲外貿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委託,從F國的丙公司進口200輛載重卡車,但甲公司卻自作主張,與F國的丙公司簽訂了250輛的載重卡車,這就是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

3、代理權消滅後之無權代理。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有代理關係,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權後,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問題

無權代理的效力

  • 對於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可以根據自身利益的考量決定是否要予以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在相對人不行使撤銷權,被代理人亦未追認的情況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無代理權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理解時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①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籤訂的合同符合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時,該合同有效,無權代理人和相對人作為該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履行該合同下項下的義務,享有該合同項下的權利。被代理人不承受該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

②無權代理情況下籤訂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也就是,法律在合同的當事人方面否定了無權代理人和相對人關於被代理人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效果意思;在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方面,則按照無權代理人和相對人的效果意思賦予法律效果。

③無權代理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不被被代理人追認,因而不符合有效要件,歸於完全無效。例如,甲公司未中介公司而非技術開發公司,無權代理乙技術開發公司,與出資人簽訂委託開發合同,乙技術開發公司對此拒絕追認。因甲公司完全沒有技術開發能力。該合同歸於無效。無權代理人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等後果。

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對待合同相關的事務一定是要謹慎、謹慎再謹慎的,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慎重考察對方是否具有相關資格資質,否者一方努力都可能付之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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