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休調休傻傻分不清?看看法律怎麼規定!

補休和調休據說很多朋友經常混用,其中有不少法律問題和區別很多朋友都分不清。那麼今天,小編就來給各位梳理梳理二者的區別吧!

補休調休傻傻分不清?看看法律怎麼規定!

“補休”,顧名思義,是彌補休息時間的意思。是指該休息而未休時,事後用其他時間來彌補之前該休而未休的時間。

“補休”的主要用途

“補休”這個詞,根據1959年《勞動部關於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中的說法,最早可溯及到勞動部在1956年5月間的一個規定:工人職員每天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加點,按照本人計時工資標準的150%發給工資;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則上應給予工人同等時間的補休……也就是說,從我國勞動部門正式文件出現這個詞伊始,“補休”就是用來彌補公休日加班時間的。

法條規定

1994年勞動法更將“補休”寫入法律,勞動法第44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所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法律答疑

問:平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時間,也可以用“補休”方式來彌補嗎?

仁本解答:

從勞動法的規定看,法律並未規定平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補休”,只規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補休”,請看勞動法完整條文: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平時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規定了支付相應比例的工資,並未規定用“補休”方式來代替,因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認為,“補休”僅適用於公休日加班(有個別地區規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補休)。

“補休”的例外用法

國務院在最近兩年的節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補休”這個詞。比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補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補休” 。

看到這裡,大家千萬別搞糊塗了!這裡的“補休”不是勞動法,第44條中的休息日“加班補休”,而是因為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所以在工作日補上休息日。

法條規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補休大家瞭解了嗎?不急,我們接著看看調休是怎麼回事!對比之下,相信你會更清楚哦!

補休調休傻傻分不清?看看法律怎麼規定!

調休,從文義解釋看,是調整休息時間的意思。從我國現行規定看,國務院有權調整全民的休息時間,企業有權調整企業內部的休息時間。

國務院針對全民的“調休”

國家級的“調休”,其實主要用於節假日挪假,是指將某個特定的公休日調到其他時間(一般是往後調),這和“補休”性質是不一樣的。“補休”是在工作日進行休息彌補之前的公休日的加班時間,公休日的日期並未發生變化。而“調休”是國家利用公權力直接改變了公休日的日期,將一個不屬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為公休日。

國務院從2001年開始,為了促進假日經濟,開始使用乾坤大挪移的方法,將未連在一起的公休日與法定休假日調整為連休狀態,形成了春節、五一、十一都連休7天的長假,這就是國家級的“調休”。

2001年之後,基本上每年國務院辦公廳都會發個通知,將每年的放假調休日期告知國民。2008年開始,因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假日,“五一”不再調休為7天。

地方政府的“調休”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地方政府也會採用“調休”方式,當然,工作時間的改變,原則上需國務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無權自行決定。

例:2016年G20杭州峰會於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開。為“確保與會各國代表團順利抵達和離杭返程,儘量減少對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響,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決定將9月1日至9月7日調休放假共7天,覆蓋杭州市9個城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企業內部的”調休

特殊工時制中的“調休”:《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對於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企業可以採用調休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標準工時制中的“調休”

​不要以為只有特殊工時制才可以調休,國務院其實還授權了企業可以自行調整休息時間。《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修訂)》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上述規定中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其實就是調休的意思。

不過,現在企業基本上都已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將星期六和星期日作為週休息日,故這種“調休”已不多,如星期六和星期日安排了工作,多采用“補休”方式或直接支付加班費。

法條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答疑

問:最近有判決認為平時加班不可以調休,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這種判決的理由依據是怎樣的?

仁本解答:

理由在於:

第一,該條第(一)項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調休,所以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調休。

第二,該條第(三)項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根據相關規定一般也不能調休只能支付加班費。比如《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第三,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原則上優先補休是要保證勞動者要有連續的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時間,才能更好的後續工作。但平時加班沒有這個必要,所以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反對意見認為:

第一,法律不應當鼓勵加班,加班應當優先以調休補休的方式來彌補,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

第二,《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沒有明確禁止用人單位補休;

第三,休息日加班比平時加班對勞動者休息權的影響更嚴重,休息日加班都可以安排補休,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平時加班也可以安排補休。

問:平時加班是否可以不支付加班費而安排補休?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平時加班可以補休是否有效?

仁本解答:其實,平時加班是否可以補休,原勞動部和人事部相關規定已有明確規定。

《勞動部貫徹的實施辦法》(1995年3月26日)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1.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第八條規定,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職工支付工資報酬或安排補休。

《人事部的實施辦法》(1995年3月26日)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職工。

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1. 由於發生嚴重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 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第七條規定,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給職工安排相應的補休。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平時加班,用人單位可以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對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平時加班,還原則上必須安排補休,不能僅以支付加班費的形式支付加班工資。

另外,對於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的,無論週末加班還是工作日加點,都可以在週期內調休,只算最後一個總的工作時間,如果總時間超過的,要算加班費,統一不得低於1.5倍標準。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不是以“時間”計算勞動成果,不存在“調休”問題,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無需計算加班費。

關於假期的其他規定

帶薪年休假

​根據最新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第一年沒有噢!);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均工資的300%支付。

病假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給予3~24個月的醫療假期。

病假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時長不同。

事假

​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可以請事假,但必須說明真實理由,經過用人單位批准,履行請假手續。

探親假

​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

工傷假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5天小短假

​福建省政府今年發佈了《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實施方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依法優化調整作息安排,將週五下午與週末結合起來為職工外出休閒度假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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