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如何行使監察權」從監委移送檢察院 「簡單」環節藏著法法銜接大學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某某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對紀委監委發佈的這類通報,您可能已經十分熟悉,但是否注意到,這些通報的最後往往有這樣一句話:“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而這看似簡單的“一句話”背後其實蘊含著法法銜接的大學問。今年4月,重慶市銅梁區紀委監委在對一個案件移送起訴時,就遇到了兩道難題。

2018年3月13日,重慶市銅梁區紀委監委依法對李某某涉嫌嚴重違法犯罪問題進行審查調查,並於次日依法對李某某採取留置措施。只用了短短二十餘天,就查清李某某在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工作期間,利用負責訴訟費退費的職務便利,採取偽造委託書、訴訟費退費審批表等方式,騙取訴訟費退費款共計人民幣590334元並佔為己有,涉嫌貪汙犯罪,決定對其移送起訴。

案件移送起訴首先需要明確移送主體與接受移送的主體,而李某某法院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給重慶市銅梁區紀委監委辦案人員出了第一道難題。

原來,李某某案行為發生地在銅梁區,銅梁區紀委監委具有管轄權,按一般規定,應移送銅梁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由銅梁區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但李某某是銅梁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該院審判很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也就是說,此案的移送主體沒有異議,但接受移送的主體需要進行指定異地管轄,這也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相統一。對此,銅梁區紀委監委向重慶市紀委監委作出請示,重慶市紀委監委商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最終指定移送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進行起訴。

監察體制改革後,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由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機關直接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不需要檢察機關再進行立案。這就對移送提出了更高要求,調查必須認定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的證據也要與刑事審判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長期與法律打交道的李某某在作案手段上給銅梁區紀委監委調查人員出了另一道難題。

李某某為將騙取訴訟費退費款之事做得“天衣無縫”,同時要了多名“結拜兄妹”的銀行卡賬號進行“移轉”,因擔心轉賬容易被發現,李某某還叮囑“結拜兄妹”們不要將錢立即給他。其中,李某某的一位“結拜兄妹”陳某想到李某某不急於用錢,便將相關款項借給了他人買車。在銅梁區紀委監委決定轉移起訴前,該筆款項仍沒有被追回。

贓款沒有完全追回能不能進行移送?會不會影響起訴?贓款已經被不知情者使用,追回需要時間,等贓款追回再移送起訴會不會影響辦案效率?經過反覆研究探討,銅梁區紀委監委認為此案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取得的證據足以證實調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於是果斷決定將此案及時移送起訴。

2018年4月4日,重慶市銅梁區紀委監委依法將李某某移送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程序合法的情況下,及時向檢察機關移送該案,而不拘泥於涉案款物是否全部追回,防止片面追求案件‘完美’而影響辦案效率。”李某某案負責人郭雷介紹道。果然,“遲到”的涉案款物並沒有影響此案的起訴效果。後期,銅梁區紀委監委將追回的涉案款物及時按程序進行了二次移送。

監察機關製作的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證據等材料是重要的移送內容。在李某某案移送檢察機關時,銅梁區紀委監委不但移送了相關書面材料,還將其掃描後連同其它電子資料一併移送,並在移送時簽字留痕,在移送關鍵證據和被調查人時全程錄音錄像。“既移送書面材料又移送電子資料,實現了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無縫銜接,這不僅與檢察機關的現有工作模式相契合,也提高了辦案效率。”郭雷說道。而簽字留痕、全程錄音錄像既是監察法的要求,也是確保移送安全、穩妥、有序的有效方式。

“我們在案件移送過程中既要把控案件全局,又要注重移送細節。這也倒逼我們的監察工作必須更加依法、全面、細緻,更加突出監察工作的政治性、全局性、前瞻性和規範性,打通法法銜接的快車道。”李某某案審理人員陳宇對此深有感觸。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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