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禁毒日」禁毒路上,你我同行!

國際禁毒日

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即國際反毒品日。

今年國際禁毒日主題是:

抵制毒品,參與禁毒

「国际禁毒日」禁毒路上,你我同行!

毒品問題作為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事關人民幸福安康和社會和諧穩定。打擊毒品犯罪,湖州市檢察機關態度堅決明確,積極起訴、有力指控,對傳統毒品和新型毒品犯罪都形成高壓態勢;在案件管轄、證據收集、法律適用、政策把握等問題上,加強與公安、法院的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對毒品犯罪嫌疑人進行法治教育促其認罪伏法、迷途知返;將青少年和易感染人群作為重點對象開展預防教育工作,使廣大群眾瞭解毒品對個人、家庭、社會的嚴重危害,提高廣大群眾拒毒、防毒意識,營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圍。

關鍵詞1:集中起訴

6月26日當天,全市檢察機關對販賣毒品等一批案件進行集中起訴,集中辦理一批有影響、有震動的涉毒案件,讓社會公眾充分認識到毒品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並從中吸取教訓,起到預防警示作用。

吳興區檢察院

起訴販賣毒品罪1件1人,容留他人吸毒1件1人。

南潯區檢察院

起訴販賣毒品罪2件2人。

長興縣檢察院

起訴販賣毒品罪2件2人。

安吉縣檢察院

起訴販賣毒品罪1件1人。

關鍵詞2:庭審觀摩

為迎接“6.26”全國禁毒日的到來,6月20日上午,由湖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毛某販賣、運輸毒品一案在湖州市中級法院3號法庭開庭審理。湖州市檢察院與湖州市中級法院共同邀請了35名來自湖州師範學院法律系的大學生以及12名湖州安邦護衛有限公司的青年員工到庭觀摩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整個庭審過程通過新浪網平臺在中國庭審公開網上實況直播。

「国际禁毒日」禁毒路上,你我同行!

湖州市檢察院指派公訴一部員額檢察官蔣奇、檢察官助理尹瑜出庭支持公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某作為吸毒人員,明知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屬於國家進行嚴格管制、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毒品,從2017年5月至8月期間先後六次販賣、運輸毒品,共計618克。

「国际禁毒日」禁毒路上,你我同行!

通過這次零距離接觸庭審的活動,學生們紛紛表示,通過旁聽庭審,深刻認識到了毒品對個人、家庭、社會的危害以及遠離毒品的必要性、重要性,對禁毒有了更加直觀的感受和認知,提高了青年學生識毒、防毒、拒毒的意識,增強了抵制毒品的自覺性,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傳效果。

關鍵詞3:典型案例

易某某、王某某等5人

販賣毒品上訴案

2015年6月,王某某多次將共約4.9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他人。7月下旬的一天,易某某在湖州市某小區的家中,將約70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幣1萬元的價格販賣給王某某。上述毒品被王某某購買後去向不明。

「国际禁毒日」禁毒路上,你我同行!

一審法院判決:易某某販賣毒品約70克,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王某某販賣毒品約4.9克,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一審判決後,易某某、王某某均提出上訴。

二審階段,湖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某在案發前多次販賣毒品給他人,屬於販毒人員,他向易某某購入的約70克毒品,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一審判決未將上述毒品計入其販毒數量,導致量刑畸輕,屬於法律適用不當導致犯罪事實認定不準確。因此,湖州市檢察院建議將本案發回重審。湖州市中級法院採納建議,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經補充起訴,法院重新審理本案後作出判決,判處易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判處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和重審,釐清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從而準確地對各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推動了轄區範圍內該類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也對同類案件能夠獲得相同判決起到了一定的示範作用,維護了類案公正。同時,體現了同案犯之間量刑均衡,實現個案公平公正。本案發回重審並獲得改判,實現了兩名被告人的量刑均衡,保障了個案的公正,對毒品犯罪形成了有效震懾。

「国际禁毒日」禁毒路上,你我同行!

打擊毒品犯罪,形勢嚴峻、任重道遠,它需要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更需要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和支持。

禁毒路上,你我同行!

「国际禁毒日」禁毒路上,你我同行!

湖州檢察發佈

陽光檢察 傳遞正能量

長按二維碼關注

審核 | 尹湘農、徐 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