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國法律規定:女人被強暴不從致死或羞憤自盡,可享受國家級表彰

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婦女的解放程度與國家的民主程度成正比。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女性擁有財產權、女性享有參政權……這些名詞今天已經耳熟能詳。然而,近代歷史上曾經有一段時間,婦女不但被壓迫和欺凌,而且居然是以“立法”的形式確立。

1914年3月11日,大總統袁世凱頒佈維護綱常名教的《褒揚條例》,褒揚貞女節婦。

這部法令規定,“婦女節烈貞操可以風世者”,可以得到本條例之褒揚。在《實施細則》中規定更加明確,“凡遇強暴不從致死或羞忿自盡及夫亡殉節者”、“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以後者,但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節已六年者”,可以受到褒揚。

該國法律規定:女人被強暴不從致死或羞憤自盡,可享受國家級表彰

貞節牌坊

其後,大總統馮國璋修正了該條例,增加了一條“自願為亡故未婚夫守節的未嫁女子”作為褒揚對象。袁世凱規定守節6年,馮國璋改為守滿10年。同時,對於節烈的褒揚要求更加嚴格,對象更加明確,流程也更加詳盡。為什麼要延長守節時間?大概因為全國上下守節之人太多,六年的標準很容易突破,不得不增加難度吧。

受褒揚者享受哪些權利呢?

敲鑼打鼓地賜予匾額、獎章,發放證明書和褒揚費,對名氣大的烈婦烈女還允許褒揚者本人或家人建立貞節牌坊,立碑。獎章分金質和銀質兩種,根據節烈程度而定。符合褒揚條例兩項以上者,各地政府要層層報批,最高可達大總統。有些得到政府高度認可,官方還會幫助撰寫碑文。這些做法,表面上看是挽救民心,維護道德秩序,實際上是以孔孟之道赤裸裸地從精神上壓迫婦女、剝削婦女。

該國法律規定:女人被強暴不從致死或羞憤自盡,可享受國家級表彰

貞節牌坊扎堆

幾千年封建道德,“三綱五常”對婦女極端壓迫,造成了深遠影響。滿清王朝被推翻,北洋政府剛建立,就如此以官方形式大肆褒揚烈婦、烈女,讓這類封建糟粕“借屍還魂”,無形中助長了沽名釣譽、以死博命的不良風氣迅速滋生蔓延。

在一片喧囂聲中,全國各地都在上演婦女爭先恐後殉夫殉節的悲慘活劇。丈夫一旦去世,輿論壓力立刻把婦女們壓迫得喘不過氣來。絕食殉夫、上吊殉夫、服毒殉夫……只要結果,不論方式。只要女子殉死,家人立刻感到無限榮光,積極向政府申請褒揚。各地紳士也積極尋找節烈的例子,充當道德打手,為本地增加道德高度。1915年,各省上報,中央審定,確定了節婦503人,烈女烈婦57人。民國誕生沒幾年,中國的道德文化就退回到滿清時代,社會潮流也轉為保守和反動。

形勢越發展,越有極端例子出現。有一位婦女在丈夫死後,竟然用了9種不同的方式自殺,受了48天的罪才死亡。這樣的人物自然被當地奉若楷模,把她的神主牌位供奉在祠堂裡,讓人永遠祭拜。魯迅先生懷著強烈的悲憤創作了《我之節烈觀》一文,喊出了這樣的話:“不節烈的女子如何害了國家?”

該國法律規定:女人被強暴不從致死或羞憤自盡,可享受國家級表彰

民初婦女流行髮式

中國女性剛剛把小腳解放出來,卻要被專制傳統打回去,她們何嘗心甘?“五四”運動中,婦女學生們提倡新道德、反對舊道德,反抗包辦婚姻,抨擊傳統陋習,甚至不惜以死抗命,成為最活躍、最堅決、最勇敢的群體。

參考書目:

1、 民國那些年,團結出版社,2015

2、 民國秘史,大眾文藝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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