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因60元牌桌爭執 臨湘一男子打傷「牌友」被判賠款2萬餘元

岳陽日報全媒體訊 牌桌上看似玩笑的一句話如果處理不當則有可能引發不必要麻煩。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對曾某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曾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7年5月,被告人曾某與丁某、劉某等人在臨湘市江南鎮打牌。因中午吃飯時喝了白酒,打牌時曾某同丁某偶有爭執,當天下午5時許,曾某贏得丁某60元,丁某要求檢查曾某的牌面,兩人遂因此發生口角,曾某當即表示不想繼續打牌遂欲起身離去,丁某亦起身針鋒相對,兩人互相推搡爭吵,並用椅子互毆。打鬥中曾某用椅子將丁某的頭部打傷,後經法醫鑑定,丁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案發後,曾某賠償了被害人丁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6萬元,並取得其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曾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曾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考慮到本案因民間矛盾引發,被害人對矛盾激化有一定過錯,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曾某使用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為,應酌情從重處罰。經綜合考慮,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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