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失蹤2年,老婆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身故保險金嗎?

老公失蹤2年,老婆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身故保險金嗎?

趙女士提問:

2013年我和老公分別買了一份重大疾病類保險,這個保險我們一直在交。直到2017年,我老公突然失蹤,至今未找到人。這個保險我們還有必要交麼?老公生死未卜,可以因為失蹤索賠身故保險麼?

回答:趙女士您好,由於您說的比較簡單,現在也根據您的描述進行要點回答,僅供參看。具體結果您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甚至法院的決定為準。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看,死亡分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您可以申請您的老公“宣告死亡”。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 年(包括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只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 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申請“宣告死亡”成功,就說明法律已經認定您的老公的“死亡事實”。所以接下來的要點是:具體的保險合同中是否認定“宣告死亡”為“身故”。

老公失蹤2年,老婆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身故保險金嗎?

所以建議您詳細閱讀《保險合同》,查看保險合同是否對“身故”的含義進行明確定義,是否明確將“宣告死亡”排除在保險責任範圍外。

《最高人民法律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投保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當事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險責任之外,但有證據證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內,當事人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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