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手术还能“先上车后补票”?深圳慈爱门诊部被查出伪造文书!

据“深圳卫生监督”近日发布消息:去年7月份,龙岗区坪地卫生监督分所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深圳慈爱门诊部时,发现了一份门诊部与患者G女士签订的治疗同意书。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卫监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后却发现这背后竟然另有故事......

做手术还能“先上车后补票”?深圳慈爱门诊部被查出伪造文书!

G女士当时因身体不适到深圳慈爱门诊部检查,经检查发现有妇科疾病,接诊医生建议她马上进行手术治疗。卫监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该门诊部提供了G女士当时签订的治疗同意书,表示所有治疗都经过G女士本人同意

做手术还能“先上车后补票”?深圳慈爱门诊部被查出伪造文书!

但这治疗同意书下方标记的“已知980元”却让卫监执法人员起了疑心,于是联系了当事人G女士了解情况。然而,经过调查,G女士却表示自己当时签的与这份门诊部提供的治疗同意书信息根本不一致

做手术还能“先上车后补票”?深圳慈爱门诊部被查出伪造文书!

G女士称当时治疗同意书上除了姓名、性别、年龄信息外,

其他内容都没有填写,自己也并不知道有“白带净化消融”项目就签字了。也就是说,G女士在不知道具体要做哪些治疗项目的情况下,该门诊部就为G女士做了手术治疗。

做手术还能“先上车后补票”?深圳慈爱门诊部被查出伪造文书!

卫监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当时G女士的收费明细表中包含有“宫颈贴膜”980元和“智能腔道治疗”

2890元等明细项目,所有治疗费用共4748元。经询问调查,接诊G女士的医师周某承认自己当日只在治疗同意书中签了名,并未书写其他内容,该门诊部表示其他内容是由工作人员后期自行补充的。就是说,门诊部进行“宫颈贴膜”及“智能腔道治疗”等特殊治疗时并未取得G女士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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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卫监执法人员还发现该门诊部的“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果糖注射液”、“宫颈贴膜”及“智能腔道治疗”等信息未在诊疗服务价格公示栏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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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门诊部实施特殊治疗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伪造治疗同意书以及未在执业场所公示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的违法行为,卫监部门最终依法予以该门诊部

罚款41000元的行政处罚。深圳慈爱门诊部负责人表示完全接受处罚,并退还G女士相关诊疗费用,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做手术还能“先上车后补票”?深圳慈爱门诊部被查出伪造文书!

手术必须要知情后才可以做!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必须要及时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不宜或者无法告知患者的,也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者陪同人员。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器官移植、辅助生殖、实验性临床医疗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还应当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这里所说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手术知情同意书不能乱写!

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必须要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像案中门诊部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医疗机构如果出现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医学文书,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或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记得保留好就医凭证!

相信不少人平时也会像案中G女士一样,看病时心急而忽略了要保留好维权证据,或者缺少了一些维权意识。深圳卫监提醒大家,看病时不管是收费小票还是病历本等就医凭证,一定要保留好,这些都是医疗机构必须要给大家提供的。如果怕弄丢或不好保存,可以拿出手机都拍下来,这样万一遇到需要维权的情况,也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应当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不宜或者无法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者陪同人员。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器官移植、辅助生殖、实验性临床医疗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一)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二)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三)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四)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

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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