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妻子出走多年返家訴離婚

案例簡介:妻子出走多年返家訴離婚

今年36歲的何某某是江油市某鎮農婦,1998年12月與當地村民楊某某結婚,同年生育女兒小楊。2004年2月,何某某外出打工,離家後就斷絕了與楊某某父女的一切聯繫。楊某某通過多種途徑聯繫妻子,但一直沒有聯繫上,楊某某從此獨自和女兒生活。

案例簡介:妻子出走多年返家訴離婚

今年2月,何某某返回孃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稱婚前對楊某某缺乏瞭解,婚後楊某某脾氣暴躁,經常無故打罵她,她被迫外出打工,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依法判令准予她與楊某某離婚;婚生女小楊今後由她撫養,由楊某某承擔女兒的撫養費,並要求分割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妻子須補償撫養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某某外出近12年,與楊某某分居生活至今,互不盡夫妻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何某某起訴離婚,理由正當,應當予以支持。子女長期隨被告生活,也表示願意繼續隨楊某某生活,故應該由楊某某撫養子女,由何某某按月支付子女撫養費。

楊某某要求何某某補償子女撫養費的請求,符合規定,應予支持,但楊某某要求原告給付精神損失費,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判決,准許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

婚生女小楊由被告撫養,何某某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自2005年1月起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其中截至2014年12月的撫養費36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付清,之後每月25日前付清;駁回何某某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

案例簡介:妻子出走多年返家訴離婚

律師說法:夫妻子離家多年訴離婚,丈夫能否向其索要女兒撫養費

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願結婚或離婚,但作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本案中,何某某外出近12年,對子女未盡撫養義務,故應當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持楊某某要求何某某給予經濟補償的請求,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子女長期隨楊某某生活,也表示願意繼續隨楊某某生活,故應該由楊某某撫養子女,由何某某按月支付子女撫養費。楊某某要求何某某補償子女撫養費的請求,符合規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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