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正式出台 體現六大特點

為認真貫徹《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切實規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逐步健全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市局結合商事制度改革新要求,立足我市實際情況和日常工作實踐,對《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暫行細則》進行修訂,於5月24日正式出臺《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本次修訂以符合基層需要和提高操作性為初衷,重點涉及六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管理原則。原有《細則》缺少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這一統籌抓總的表述。修訂後增加了 “誰登記、誰列入、誰管理、誰移出”的原則,直接明確經營異常名錄列入、移出的管理模式和操作部門,更為簡潔明瞭。

二是細化各級管理機構職責。原有《細則》對各級管理機構的權限表述比較籠統,對具體職責表述也較為粗略。修訂後將市工商局企業監管機構、縣級以上工商部門企業監管機構、工商所和其他內設機構的職能作了重新定義:市工商局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建立工作制度和管理程序,指導全系統落實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並開展執法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工商部門企業監管機構負責企業列入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操作,受理異議申請;工商所負責對企業經營異常情形的產生和變化進行核查;其他內設機構依職責做好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三是增加對“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情形的認定規定。原有《細則》未對何為“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做出解釋,致使監管人員無法操作,此外對“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情形的認定也僅有兩種方式,已不符合當前工作實際。此次修訂將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是否及時改正作為認定“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主要依據,具體包括:經核查,企業年報公示信息中的一般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經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責令其在10日內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經核查,企業公示即時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且經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責令其在10日內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經核查,企業年報公示信息中重點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非主觀故意填報錯誤證據的。

針對“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認定情形,結合工作實踐,新增加了兩條,即由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產權所有人、物管公司、相關部門等出具證明材料,能確認該企業實際不存在的;經實地核查,能確認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實際不存在,或者是虛假地址的。

四是新增“多條列入”條款。原有《細則》未對企業同時存在多種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情況作出規定,但隨著經營異常名錄制度的全面推行,此類情形越來越多,也確有記錄和公示的必要。對此,明確企業同時存在多種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應同時以多種原因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再出現已列入原因之外的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應增添新的列入原因,同時細化操作流程。

五是完善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應核查內容。原有《細則》僅規定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的核查時間,未對核查內容作出細化,缺乏操作性。本次修訂,按照各類移出情形,統一規定了應核查哪些內容:因未年報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核查補報年度的年報信息以及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狀況;因未公示即時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核查即時信息公示情況;因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核查其更正後的公示信息;因失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對其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並規定,因多種原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同時核查其所有列入情形的改正情況。

六是增添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內容。原有《細則》忽略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處理規定,整個細則不夠完整。本次修訂,新增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的表述,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企業,在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由系統自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局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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