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前途漫漫,P2P行业路在何方?

未来前途漫漫,P2P行业路在何方?

提到P2P行业,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负面的,包括近期一些P2P平台出现挤兑风波,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p2p行业充满了疑虑与担心。在一片质疑声之下,p2p行业究竟是怎样的?从07年发展到现在,这个行业经历了几轮洗牌,洗牌后留给这个行业的是什么?当然,还有所有人都想问的:这个行业路在何方?

本期,笔者将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带大家来探讨p2p行业路在何方?

未来前途漫漫,P2P行业路在何方?

一、P2P的定性

什么是P2P?这是P2P行业一个核心的论题。是互联网资管平台?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还是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

这一定义的划分,是将P2P与其他机构区分的核心。那么P2P究竟该如何定性呢?根据官方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在官方定义中,P2P被视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那么根据这个定义,我们进一步分析,如果P2P作为中介机构,那么其是否可以代销其他金融机构产品?比如在某些平台上存在的代销行为是否合规?从定性上看,是否定的。

那我们进一步延伸,中介机构本质上是撮合供需双方达成交易,其中的交易行为应该存在于供需双方之间,那么中介方能否经手供需双方的钱款呢?比如作为房产中介要求购房者先把钱打到中介账户,之后由中介账户打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样行为是否合规呢?因此,对于一些平台存在的资金盘问题,从定性上明显违背了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同时在钱款监控上看,作为中介方是不能经手双方钱款的。虽然作为中介方可以为保障交易安全对账户进行监控,防止风险,但账户监控与账户直接开设成自己账户,让钱款在自己账户中流转是完全两个概念。

作为中介机构,从定性上还要求对供需双方的真实性尽到审慎义务。也就是说,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以及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审核具有审慎义务。一方面,要严控资金端。对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查,比如要求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及风险投资能力,对于一些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的投资者,不能纳入投资者范围。同时要落实投资者调查问卷,针对其投资能力、风险能力、年龄等因素,综合打分并推荐符合其要求的投资类产品。

另一方面,要严查资产端。要保证挂牌资产来源真实,有稳定还款来源,符合平台风控要求。因此对于某些平台出现的"空气标"现象,是明显违反监管要求的。同时P2P作为中介方,要保持中立性。因此对于平台自融项目,在定性上就是不允许的。

综上,我们从定性出发,P2P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本质是撮合供需双方交易,因此不能进行代销行为,同时要审慎审查资金端和资产端,严禁自融及资金池行为。因此对近期出现的善林金融事件,再到之前的快鹿、E租宝,其从本质上都未做到信息中介的要求,换句话说,这些平台只不过是打着P2P的旗号,干着非法集资的事情。

二、P2P的监管困局

从07年的拍拍贷成立到现在,P2P行业也走过自己的十年。从监管上将其视为新兴事物明显是不妥当的。这十年来,不管是监管层也好,还是行业本身。都处于一个蒙眼奔跑的状态。不可否认的是,监管上的真空,给了这个行业巨大的发展空间。

但是,随着监管的加强以及过去野蛮发展的隐患不断出现,整个p2p行业都走在变革的路途中。这其中,需要监管层把过去的欠债补上。那么,P2P未来的监管该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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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监管主体的问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发文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再到后来的《互联网金融资管业务整治通知》的发文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旗下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而实践中,对于P2P主要的监管方是各省的金融办。从目前来看,如果仅仅依靠各省市金融办监管,明显监管能力不足,同时还会出现监管不适格的问题。尤其各地方金融办监管有松有紧,更会导致监管标准不统一,造成监管空白区的问题。


那么,目前P2P平台监管困局有哪些,又该如何破局?

困局1:银行存管只是监管手段之一,但不能解决问题的根本。

从17年底P2P备案消息传出后,各P2P平台加强与银行合作,将账户交由银行进行账户监管。

但这其中也涉及很多问题,首先,银行存管其监管的范围有多大,目前各银行能做到对其账户流水、大额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管。但更重要的资金来源、底层资产情况,目前并不能完全实现监管。其次,就是监管能力的问题,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排名前50的P2P平台存量均在50亿以上,那么这么大的资金流动,存管银行能否做到准确监管?这对于存管银行的监管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最后,银行存管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虽然各大平台均已完成存管,但其潜在风险并不能仅仅靠存管化解,对于历史发展中产生的坏账、兑付风险,仍是行业的结疤,需要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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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能寄希望于银行存管解决现阶段P2P行业中的所有问题,甚至更直白的讲,目前银行存管更多是心理安慰作用,要让银行存管发挥作用,一方面需要备案存管银行调用更多的人力,去研究存管模式,成立专门的负责小组,针对P2P备案存管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需要央行层面对于P2P银行存管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在业务逻辑、监管规则上,进行探究,来让银行存管落入实处,发挥监管作用。


困局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监管规范与空白。

根据《暂行办法》第33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从暂行办法中看,监管层是将P2P的监管划分到银保监会下面,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的制定,而在具体落实上,由各地方金融办负责执行并落实监管要求。

但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是,银保监管的上层监管政策,能否在地方进行良好的落实与执行的问题。更深层次,是中央与地方在监管上的沟通与交流问题。如果仅仅依靠各地方金融办进行落实,难免会出现上行下效的问题,同时具体落实中是否赋予各地方金融办一定自主权,或者说在执行中金融办可否就地方情况不同做出一定变通。这些问题,都是在《暂行办法》中未明确的内容,所以《暂行办法》只是从宏观上对P2P监管进行规范,但进入实践环节,很多细节性问题并没有进行回答与解决。

笔者认为,在落实监管方面, 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是宏观上的政策更新进度,虽然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发展措施及监管制度,但其具体政策的制定上仍慢于市场情况变动,很多监管细则仍处于空白阶段。

其次,在微观执行上,监管层与各金融办的沟通协调上存在一定不一致,各地金融办执行标准不一,往往造成P2P行业被误伤的情况。因此急需在落实执行上明确各地标准,或者给予各地执行上的自主权,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制度。或者统一全国标准,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最后,在《暂行办法》34条中提到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但目前整个行业自律管理仍在搭建,更为核心的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人员如何构成,如何保证协会的权威性,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


综上,在未来,可预见的P2P监管架构会有三层架构构成。

首先政策层上的银保监会出台监管政策

,比如在银保监会专门成立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监管委员会,负责这一块的政策制定与推行。

其次在执行层上,银保监会应与各地方金融办联合成立专门的监管小组,该监管小组负责银保监会与金融办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同时监督各地政策落实情况,保证政策的执行力。

最后,在行业内部,应有行业及监管方协调组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参见证券基金业协会的模式,制定自律规则,并要求行业内部贯彻落实。(这里涉及一个备案入会问题,下文详述)


困局3:平台备案陷入停滞,未来备案何去何从?

P2P平台备案从各地积极推进到被叫停,一时间,P2P备案陷入困局之中。P2P该如何备案,该由谁推动备案,备案后对行业有何影响?这些问题,都是行业急需面对与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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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年底到现在,已传出的消息,厦门完成两家小平台的备案。但备案后对平台监管有何影响,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反馈。到今年,各省紧急叫停P2P平台备案。可以看到的趋势是,P2P备案的权力将要上交到监管高层。笔者认为,未来行业备案将由国务院牵头,由银保监会联合各部委统一落实进行。为何强调联合各部委,主要从之前监管发文中可以看出,包括之前的《暂行办法》也是银保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互联网办公室联合发文,因此银保监会单独进行备案可能性不大,P2P备案牵涉各方较多,联合备案可能性最大。

其次,未来各省金融办在备案中将扮演怎样的角色?

从实践中看,P2P的实际监管方仍是各省金融办,不管是备案也好,还是未来其他监管政策,银保监会都无法跳脱出金融办这一环节。那么在备案中,将放给金融办多大的权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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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涉及的症结就是,银保监会与省金融办之间并无上下级管辖关系,省金融办归口到国务院管辖。因此在备案中,需要国务院牵头进行协调,否则各省在执行备案中往往标准不一,这也是之前为何各省P2P备案叫停的原因之一。

因为如果备案权利放给省金融办,那么各省之间备案细则不一致,一个平台可能在江苏省备案不了,但可能其符合贵州省备案要求,那么他可能就选择到贵州完成备案。这样极有可能造成备案口子被变相突破。因此,未来行业备案不可能绕开金融办这个环节,即使由银保监会主推,其仍要考虑到各省金融办的态度,甚至给各省金融办一定变通的口子,或者说考虑到地方利益,进而来保证金融办在具体落实上的顺利进行。

最后,关于备案上的困局,笔者认为:备案暂停只是一时的,备案环节是整个行业必经之路。就如我上文提到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问题。只有落实好备案后,互联网金融协会工作才好做,因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规则针对主体应该是入会机构,那么入会机构的标准,就是已完成备案的平台。而对于何时备案工作继续进行,笔者认为,应等待中央与地方的协调,P2P的备案不可能完全跳脱地方的影响。最终的结果,最有可能是由国务院来牵头,银保监会联合各部委,同时考虑到各地方金融办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标准,仍可能是中央制定宽泛标准,各地金融办制定细则,来推进整个备案工作的进行。

三、P2P行业未来发展之路

路途1:严控资金端——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与遴选

目前各家平台对于投资者的认定,还过于宽泛,同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在强监管的背景下,合格投资者是把控风险的关键手段之一。因此不管是行业角度也好,还是各大平台应出台统一且标准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同时,对于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要予以清退,或要求其提供其他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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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认定程序上,除了目前的调查问卷外,还需要投资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资产证明材料等等。改变以往宽松的审核程序,要将投资者审核落入实处,并一步步提高投资门槛,来保证行业风险可控性。

因此,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出台,不仅仅影响到整个行业的资金端来源,更对行业过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求。一方面,不符合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钱款要予以清退。另一方面,对于产品不符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要予以处理。未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直接与产品挂钩,也将影响到产品设计上。比如针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推介风险等级不同的A、B、C、D类产品,在产品端也将进行分级。

路途2:严查资产端——项目审核标准加强,底层资产公开透明

对于很多平台来说,其资产端的风控严重不足。导致"空气标"层出不穷,包括涉及到给母公司或平台股东自融现象的出现,这些问题在未来将受到严格的监管与打击。同时作为中介机构的定位,要求P2P平台要审慎审核资产端,将资金投向公开透明,尤其是底层资产的情况,要求标对标明晰,严紧资金池行为。

一方面,是产品透明度上,比如针对于一年期以上产品,未来将会要求公开资产方项目进度,参照基金类产品年报制度,要将产品运行情况定期公开,让投资者可以进行查阅。另一方面,对于资产端风控体系将有更高的要求。可以预见的是,各家对于风控团队的组建,以及风控实力的强大与否,将是备案中核心考察点。

当然对于资产端,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哪些类资产可以做。比如目前各家做的较多的车贷与消费金融,包括一些信用贷等等。未来监管上对于资产端一定会做出限制,尤其是一些纯信用,担保实力弱的资产,将无法作为P2P的资产端。因此对于P2P行业来说,资产端的可控性、安全性是未来各家竞争的核心所在。

路途3:打破刚兑将是行业主流。

4月底,《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其中的核心便在于推动金融机构打破刚兑,尤其是针对银行及信托机构。未来整个金融行业的趋势,都将围绕着破除刚兑。而对于P2P行业来说,在打破刚兑背景下,一直处于尴尬的情况。

目前,一旦出现产品延期兑付情况,往往会被监管层认定存在风险,更会受到媒体的大肆报道。如:某某平台产品爆雷的消息。导致各家平台不能打破刚兑,更不敢打破刚兑。因为一旦打破,不仅仅面临监管问责的风险,更面临信誉崩塌的风险,对于整个平台发展都是巨大的打击。

因此,打破刚兑对于行业来说,将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比如对一些符合监管要求,平台方尽到审慎义务的产品,确实出现不可控的风险,导致产品延期兑付。监管层,应允许平台方发布公告,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来保证市场对于打破刚兑的适应性。

所以,推动打破刚兑,要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方面,是投资者教育,要让投资者有风险意识,即不存在刚兑的产品,任何产品都存在一定风险的。如何一个产品合规,但出现不可控的因素导致延期兑付甚至是不能兑付,投资者要有一定的意识。不能一出现延期,都来找平台。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平台尽到了审慎义务,整个产品符合监管要求。另一方面,是监管层及媒体的理性度。对于监管层,对于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应该让市场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由监管出面,让政府来解决问题。该归市场的归市场,该归政府的归政府。同时对于媒体来说,应从公正的角度来报道,避免有失公允,进而引发群体性恐慌。

路途4:"准持牌"平台的未来

P2P平台逐步完成备案,成为"准持牌"机构。进而建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同时作为"准持牌"机构,在运营中将更加公开透明,各家平台实际情况将由官方协会统一公示。同时可参照基金业管理情况,将各家平台产品统一挂网,投资者可以参考其中数据,包括推行年报或季报制度,各家机构要定期向协会汇报运营情况、投资者情况、产品情况等等。由协会与各省金融办组合巡查组进行监管巡查,同时在监管上形成三层次监管架构,让监管落实,同时也让平台知道哪些业务可以做,哪些业务不可以做,明确发展方向。

更长远的畅想,P2P平台将作为银行体系外重要的金融补充,起到民间资本的对接与协调工作,尤其针对于中小企业实际的借贷需求,其作为中介方将提供专业的中介撮合服务。作为"准持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将更明确,同时在合规之下,可以进行更多的运作与管理。

最后,笔者想说,P2P行业走过了十年。这个行业经历了太多的故事,有肯定也有误解,有支持也有反对。任何一个行业的出现,都是有它出现的理由,有这个行业产生的背景。我们不能孤立的来看待一个行业的发展,的确这个行业过去几年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我们不能一刀切的予以否定。我们要直面问题,正视问题,以及纠正问题。我们更要看到这个行业可喜的一面,积极的一面,来共同推动这个行业的发展!

未来前途漫漫,但P2P行业的未来之路,就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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