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春節連休,員工離職後索要年假補償5萬餘元,法院判要給!

年假+春節連休,員工離職後索要年假補償5萬餘元,法院判要給!

員工離職後向公司索要年休假補償,公司拿出考勤表說在春節前後已安排員工休年假,最後法院判決公司需向員工支付年休假補償5萬餘元,公司做錯了什麼?

【公司:員工已休年假,與春節假期連休】

崔某是北京某工程公司一名已工作10年的員工,2018年3月5日,崔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5萬餘元。

庭審中,公司表示不同意向崔某支付年休假工資,稱已經安排其在2月8日-28日休假,其中2月15日-21日為春節法定假期,其餘休假時間為年休假,並提交考勤表進行證明。

公司的考勤表包括:員工姓名、出勤天數及休假方式,其中以“N”表示年假,“D”表示法定節假日。考勤表上顯示崔某2月8日-14日、22日-28日這兩段時間的出勤狀態為“N”,2月15日-21日的出勤狀態為“D”。考勤表為打印件,未有員工簽字。

崔某表示從未見過該考勤表,不認可真實性,而且公司之前安排休假只是說春節休假,沒有提過年假的事情。

年假+春節連休,員工離職後索要年假補償5萬餘元,法院判要給!

【法院:公司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一方有義務為員工安排年假,但公司提供的考勤表系打印件,沒有員工崔某的簽字認可,故法院對公司的說法不予採信。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已安排員工休年假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後7日內向崔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公司5萬餘元。

【律師:雙方需明確休假方式】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義務,未能安排休假的,需要按照員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補償。至於以何種方式、在何時安排員工休假的,則由公司按照生產經營情況及員工工作情況確定。

實踐中,公司安排員工休年假的方式有多種:比如像本案中的公司,直接安排員工把年假和春節假期連休;還有的公司選擇組織員工旅遊,旅遊期間視為休年假;又或者由員工自己申請,公司批准。因此,休年假的方式及時間需要公司和員工兩者之間有明確的約定或規定。

如果公司安排員工以“年假+春節”連休的,應當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規定,且員工認可簽收,又或者在勞動合同中與員工有約定休年假的方式,否則公司安排員工在春節前後休假只能視為是公司的福利制度,不能說明該假期中包括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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