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結婚或離婚」的:碰到這5種情況,你就攤上事兒了

故意隱瞞結婚或者離婚,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相信這是很多人的疑問,“我結婚不結婚是我的自由,我告不告訴別人,也是我的自由,別人管的著嗎”許多人都會報著這樣的心態,可還別說,但若有下列的幾種情況,那您可就攤上事兒了。

在通常情況下,不做什麼傷天害理的事兒的話,法律上也是管不著您的。比如,隱瞞結婚的,最多被誤認為單身,成為鑽石王老五,可能被人瘋狂追求而已。隱瞞離婚的,可能會被三姑六婆追問何時生個二胎呀,啥時候一家子來做客呀之類的,這些都只是增添了生活的些許煩惱,無傷大雅。

但是,遇到以下五種情況,隱瞞結婚或者離婚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1. 婚姻法上的責任

如果動了歪念,隱瞞結婚的事實,以單身身份去追求異性,發生婚外情且跟異性同居的,那麼就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配偶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其進行損害賠償。

2. 刑法上的責任

更有甚者,已有配偶,卻重複結婚登記,或與婚外異性同居達到事實婚姻的地步,則構成了刑法上的重婚罪(對方被矇在鼓裡,確實不知道其有配偶的,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是受害者,不構成犯罪)。根據中國的刑法第258條,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真心覺得處罰太輕,震懾力根本不夠)。

3. 民法上的責任

若甲瞞著配偶乙,擅自處分夫妻共有的房產,對買家丙聲稱自己沒有配偶,若被乙發現,乙可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甲必須對丙承擔違約責任。若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取得房屋的產權,則乙可以要求甲賠償損失(須以離婚為前提),還可以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須以離婚為前提)

4. 勞動法上的責任

若一個人在入職時,隱瞞真實的婚姻狀況,用人單位能證明,該隱瞞會對其履行工作職責帶來較大的不利影響,會給用人單位造成潛在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主張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26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若用人單位規定兩夫妻不能在同一個部門或者不能有上下級關係,否則其中一個必須調離,避免利益衝突,則若雙方刻意隱瞞,則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規章制度作出相應的處理(單位的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另說)。

5. 行政法上的責任

若一個人在辦理重大事項比如出入境或者官員財產申報時隱瞞了婚姻狀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行政或黨紀責任。

綜上,婚姻是嚴肅的,不僅涉及到兩個人,還涉及到兩個家庭,在某些情況下,還會對他人乃至公眾有一定影響。以坦誠、真實的態度面對婚姻,才可能經營好婚姻,才不至於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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