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普法」爲什麼贏了官司卻被「罰」?原因竟然是這個……

一般大家正常的認知是這樣的

打官司

①贏了

→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

→得到賠償

②輸了

→訴訟請求法院不支持

→無功而返還要自付訴訟費

「小司普法」為什麼贏了官司卻被“罰”?原因竟然是這個……

大家要知道,訴訟費的承擔比例是根據其訴訟請求被法院支持的程度來計算的,即勝訴部分的比例大,負擔的訴訟費就少。但是,廣東東莞一男子贏了官司卻被“罰”要多承擔訴訟費,這是為什麼?

事情是這樣的:於某向法院起訴符某,要求其償還借款24萬元及利息。於某辦理立案手續時,沒有向法院提供符某的常用聯繫電話和常住地址,聲稱符某因欠債逃匿,已失去聯繫,並以此為由,拒絕參與法院組織的訴前調解。

由於沒有聯繫電話及住址,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材料幾經波折才送到符某手裡。符某得知後聯繫法院工作人員,稱他一直與於某在同一個批發市場經營生意,未曾離開,常用電話也未曾欠費停機。

法院經開庭審理,審查雙方的證據,查實符某確實向於某借款24萬元但已償還部分借款,尚欠於某的借款本金為15.9萬元,符某依法應償還於某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勝訴了

法院判決也拿到了

這些都沒有問題

但是!

於某故意隱瞞符某的聯繫方式,本可參加法院組織的訴前調解但拒絕參與,未能促成雙方及時解決紛爭,並導致法院送達應訴法律文書時未能直接有效地與符某取得聯繫,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於某對此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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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的槓桿作用瞭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規定,發揮訴訟費用槓桿作用。當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請撤訴的,免交案件受理費。當事人接受法院委託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當減免訴訟費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調解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故意拖延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

最終,法院酌定增加於某應負擔法院訴訟費的比例,即於某應先行承擔50%案件訴訟費,其餘50%訴訟費再根據判決結果進行比例分配。法院一審判決符某應償還於某借款本金15.9萬元及其利息。案件訴訟費2450元,由於某負擔1638元、符某負擔812元。

調解是快速處理糾紛的一種有效方式。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訟累,法院依法可以運用訴訟費槓桿作用,倡導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對於惡意逃避和拒絕訴前調解的當事人,即使其贏了官司,法院仍然可以在訴訟費承擔上對其作出“懲罰”,酌定增加其負擔訴訟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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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供證據 贏了官司也會被罰

打官司向法院提供證據,需要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要及時舉證,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如有困難,應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的書面申請,否則有可能因為逾期舉證被法院處罰。

以上兩種情況大家打官司時一定要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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