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7日

广西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为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全面提升我区质量发展和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下放管理权限

二、优化审批服务

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在同一审批层级中一个企业只发一个生产许可证。逐步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积极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相关行业资格许可并联审批,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实现联合审查、同步审批、信息共享,避免重复评价。

三、压缩办理时限

对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等17类自治区级发证产品,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取消发证检验,实行先证后核。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简化为“一单一书一报告”(申请单、承诺书、检验报告);许可时间由30个工作日减少至5个工作日;后置现场审查只对企业的关键设备进行核验,并在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全部压缩到法定办结时限的一半以下。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其中技术评审时间由45个工作日减少至30个工作日,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减少至5个工作日。

四、减免技术评审和检验检测费用

免除行政许可事项中由企业负担的质量技术评审费用,所免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停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检测收费按收费标准价格的90%收取,其中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的检测收费按收费标准价格的80%收取。

免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的检验单位提供价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的出机费。免收农村地区(县级及县级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费。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规模以上企业大型检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按收费标准价格的80%—90%收取费用。

对企业的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单项检验测试,额定蒸发量≥420吨/小时锅炉外部检验,工业管道在线检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复检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收费标准价格的80%收取。对企业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耐压试验监督,公用管道与长输管道检验的定期检验,射线检测中的γ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中的钢板、复合钢板、锻件检测,磁粉检测中的钢板、锻件检测,渗透检测中的面状工件检测,声发射检测,内窥镜检测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收费标准价格的90%收取。

五、扶持企业创品牌

加强品牌建设,指导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广西名牌产品,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增强产品竞争力。到2020年,全区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组织)超过6个,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组织)达到30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超过100个,广西名牌产品超过2000个。

六、服务中小企业提升质量

七、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

面向社会开放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聚焦区内优势特色、战略新兴产业需求,提升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能力,到2020年,全区新增检验检测项目300项。强化质量管理、标准、计量、认证、实验室建设等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保障,推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附件: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委托下放清单

附件

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

管理权限委托下放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委托下放权限

委托下放层级

1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部分委托下放

设区市、县(市)

2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全部委托下放

设区市

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全部委托下放

设区市

4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全部委托下放

设区市

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委托下放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设区市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委托下放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设区市

7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全部委托下放

设区市

8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全部委托下放

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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