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知識:世紀法庭大戰——辛普森爲何被判無罪?

1994年6月13日,一男一女被謀殺於美國洛杉磯西邊的布倫特伍德市(Brentwood)一處公寓,受害者分別是著名橄欖球運動員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妮可爾•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男招待羅納德•戈德曼(Ronald Goldman)。

洛杉磯警方到場後,辛普森立刻被懷疑為兇犯,並遭警方傳喚。辛普森曾一度駕車逃離加州,在州際公路上狂奔的鏡頭被電視媒體廣泛傳播。

冷知識:世紀法庭大戰——辛普森為何被判無罪?

辛普森及其前妻

案情本身並不複雜:兩名受害人是情侶關係,案發地點是女受害人居住的公寓,兩人均死於非命,頸部、頭部有多處刀傷,胳膊上還有抵抗傷。

當然,辛普森最終還是被緝拿歸案,並於1995年1月24日出庭受審。

“鐵證如山”與“夢幻律師團”

在檢方看來,他們是勝券在握的,用主訴檢察官瑪西亞•克拉克(Marcia Clark)的話說,本案可謂是“鐵證如山”。這並非誇張,本案中無論是證據數量,還是證據的可信程度,在檢方看來,都達到了很高的標準。

檢方手中的證據頗多,而他們在審判的最初,就兩次公佈了手中的證據。在絕大多數人看來,這些證據確實非常有說服力,其中甚至還包括DNA證據:

1.911接線員的證詞:證明案發之前不久,辛普森曾騷擾過前妻及其男友。

2.從現場起獲的血跡:在犯罪現場的後門發現了一處血跡,血跡在門上,四周相當乾淨。檢方稱這個血跡保留的比較完整,與被告人辛普森的血液亞型相同,此外還有多處血跡的DNA與被告人的吻合。而在辛普森的野馬跑車上,也發現了大量血跡。

3.辛普森臥室床下的襪子:在這個襪子上約有20處血跡,DNA與辛普森相同。

4.血鞋印:現場的一枚足跡為12號,與辛普森穿過的一雙鞋的類型相同。

5.血手套:警方在案發現場找到了一隻手套,另外一隻則在辛普森家附近的路邊找到,上面滿是血跡——恰好是兩位受害人與辛普森三者的血液的混合物,而辛普森的左手中指上有一個新鮮的劃傷,能解釋現場為何會留有他的血液。

6.毛髮與衣服纖維:警方在現場的一個氈帽中發現了辛普森的毛髮,以及他野馬跑車地毯的纖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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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發現的血手套

在檢方公佈證據後,幾乎所有人都認為,辛普森這次肯定難逃一劫。

不過辛普森也並非坐以待斃,他斥巨資聘請了號稱“夢之隊”的9人律師團隊,其中除幾位大學法學教授外,還有兩位專門研究DNA法證學的專家。律師團認為,辛普森受到了警方的陷害,而DNA證據則因為他們“草率的內部程序”而遭到汙染。

現場是否被汙染?

在辯護中,辯方首先對洛杉磯警察局的取證規範進行了質疑:案發後,犯罪現場沒能有效封閉,大批媒體到場,會不會破壞現場?

一張照片顯示,有一隻未戴手套的手拿著裝有被害人眼鏡、血跡斑斑的信封,這樣難道不會汙染證據嗎?最糟糕的是,警方取到的一個血跡樣本,曾被放在塑料袋中,這樣完全可能導致細菌滋生而干擾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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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現場的血跡

另外,洛杉磯驗屍官屬下的實習調查員安德里亞•馬佐拉(Andrea Mazzola)也遭到了辯方的質疑:當時她取證工作非常潦草,例如,有照片顯示,她曾將手隨意放在一個現場足印上休息,用鑷子取地上的血跡時手也很髒,這些都可能導致證據被汙染。

襪子和手套的血跡何來?

在本案中,辯護律師最大的挑戰應屬DNA證據本身,檢方手中有多達45處的血跡樣本,在3個實驗室用不同方法分析後,都指向被告人辛普森,僅僅質疑取證不規範,並不足以否定其效力。

在法庭中,檢方請來了多位DNA專家出庭作證,這些專家堅稱,DNA比對的結果準確無誤。

但辯方律師卻一一指出了他們的漏洞:例如,辯方認為Cellmark實驗室曾在1988、1989年兩次複核中被查出有檢驗錯誤;一位專家則承認自己曾在檢測不同血樣時忘記更換手套,甚至還曾把其中一個試管中的血液濺在手套上——律師立即指出,這完全可能導致血液樣本之間交叉汙染,得出錯誤的結論。

最戲劇性的莫過於對檢方的王牌證據——血手套和襪子的質證了。應檢方要求,辛普森當庭進行了試戴手套的模擬實驗。結果全世界都通過電視看到了:辛普森怎麼使勁也戴不進去。

而對於那雙襪子,辯方的專家證人,知名法證專家李昌鈺博士則認為,由於襪子上並未沾上其他來自現場的物質,所以血漬很可能是事後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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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在現場試戴手套

在庭審中,辯方傳召了當時在貝克中心(Parker Center,LAPD總部)給辛普森採血取證的男護士塔諾•帕瑞提斯(Thano Peratis),結合當時的採樣單,詢問他當時一共抽了辛普森多少血液?帕瑞提斯肯定的回答:“是8毫升”。

而根據檢方的記錄推算,幾次DNA檢測所消耗掉的血液,加起來只有6.5毫升。辯方追問道,那麼,還有1.5毫升血液,跑到哪去了呢?檢方推測說,呃,可能帕瑞提斯當時也就隨便估計了下,並不是真的抽足了8毫升。

這種解釋顯然不夠有力。舒克認為,這1.5毫升血液,也許就被某人用於偽造證據了,這才有了犯罪現場找到的血跡和那雙帶血的手套。

為了強化這個觀點,辯方還指出,在犯罪現場發現的一處血跡中,也被檢出微量的EDTA成分。這種成分是一種防止血液變質的保護劑,只會出現在採集的試管中,而不可能出現在現場的新鮮血液中。

福爾曼的證詞可信?

法庭上的另一個焦點,集中在洛杉磯警局的警探馬克•福爾曼(Mark Fuhrman)身上,正是他在現場發現了的血跡和手套。但訊問的重點卻並非案情,而是“你有種族傾向嗎?你曾用過“nig*er”這個詞嗎?”福爾曼斷然予以否認。

但辯方隨後卻拿出了一盤10年前拍攝的錄像帶並當庭播放:在那個訪談片段中,福爾曼一連說了41次“nig*er”,法庭頓時一片譁然。別忘了,12名陪審員中有9名正是非洲裔。

律師則順勢拋出一個驚人的假設:殺死兩名被害人的兇犯另有其人,而福爾曼出於種族歧視,企圖陷害無辜的被告人辛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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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主審法官伊藤

在這個問題上,伊藤法官(Lance Ito)指示陪審團:“如果證人有意就某個證詞的實質部分加以隱瞞,那麼他證詞的其他部分就無法讓人相信。”也就是說,本案的兩大關鍵證據:血手套和襪子,都是由福爾曼發現的,所以陪審團可以拒絕採信他在這兩點上的證詞。

合理的懷疑?

在美國的刑事案件中,證據的審查標準在於是否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而在本案中,由於受害者曾與毒品有染,所以辯方根據上述的理由,可以提出這樣一個合理的懷疑:毒品販子殺害了被害人,福爾曼則利用血樣送檢前的幾個小時,偷偷的用這1.5毫升被告人的血樣偽造了證據,從而嫁禍被告人辛普森。

對此,檢方雖然無比憤慨,卻也無力將其徹底排除。有媒體戲言,這場對辛普森的審判,被告人似乎卻變成了福爾曼。

在本案辯護律師亞倫•德肖維茨(Alan Dershowitz)的書中,他這樣推測當時陪審團的心理:

1.他們相信警察在取證過程中有所欺瞞;

2.警方很可能將血液塗抹在了現場;

3.手套和襪子很可能是福爾曼偽造的。

因此,陪審團認為警方有可能在刻意構陷一名罪犯,所以他們拒絕對辛普森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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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登上時代週刊

1995年10月3日,全美國都在緊張的等待在電視機前。據悉,在裁決最終公佈這半小時內,長途電話數下降了58%,人們甚至推遲了洗澡時間——全國居民用水量有所下降。在裁決公佈前15分鐘,匹薩連鎖店的外賣的生意巨增,而在判決公佈的5分鐘時間裡,全美甚至都沒有下一個匹薩訂單。

終於,陪審團宣佈了一致決定:辛普森無罪。這場耗時9個月、產生了5萬頁庭審記錄的世紀大審判,總算是落幕了。

辛普森被立即釋放,但在不久後的民事訴訟中卻被判敗訴,必須向兩位死者的家屬賠償共三千多萬美元。這是因為在民事訴訟中,法庭採取的是優勢證據標準,即證據更有說服力的一方勝出,這與刑事訴訟中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不同。

2007年,儘管被害人家屬一致反對,辛普森還是出版了一本小說,《假如我真的做了》(If I Did It),詳細描述瞭如果自己真是兇犯,當初是如何如何作案的。當然,辛普森的律師特別強調了一句:“本文純屬虛構(purely hypothe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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