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滴滴被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又是加價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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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雪天 高峰期

網約車任意加價

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

相比出租車來講

網約車的加價似乎很隨意

有律師向法院起訴

滴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剛剛!滴滴被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又是加價惹的禍!

7月6日,《中國消費者報》獨家獲悉,律師黃文得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滴滴出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滴滴出行”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剛剛!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民事裁定書,認定對該民事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享有管轄範圍,駁回“滴滴出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今年5月,黃文得律師在鄭州綠地JW萬豪酒店出發利用滴滴打車前往商都路,4.2公里里程被滴滴收取了16.39元。黃文得發現這16.39元包括起步價7元、里程費(4.2公里)3.63元、低速時長費(4分鐘)2元、臨時加價6元,共計18.63元。

問題出現在臨時加價的6元上。黃文得認為,滴滴額外收取這6元,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關於出租汽車(含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不得議價”的規定;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關於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使用其提供的服務,對不接收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服務的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的情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剛剛!滴滴被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又是加價惹的禍!

被告“滴滴出行”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滴滴公司與黃文得之間的糾紛應定性為合同糾紛。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計價規則公開公示符合市場調節價的規定,在動態調價的情況下,調價金額和比例在APP端向乘客展示,乘客點擊同意後才可以下單。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民事裁定書》(2008豫01民初1605號)稱,法院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本案是因服務合同引發的民事糾紛,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依法對該案享有管轄權。

最終,法院駁回“滴滴出行”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滴滴出行”承擔。

今年5月,《中國消費者報》以《1.2倍車費引起的“議價”與“加價”之爭》為題,對網約車加價訴訟第一案進行了報道。據此前滴滴官網的資料顯示:“2015年,滴滴實現中國網約出租車市場份額99%”,“滴滴宣佈2015年完成14.3億訂單,成為交易量僅次於淘寶的全球第二大在線交易平臺”。黃文得認為,“滴滴出行”在網約出租汽車市場已具有支配地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加價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因此起訴滴滴,要求停止任何形式加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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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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