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公诉部门四项举措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自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通过四项举措有力地推进了红安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深入发展,以实际战果来回应群众期待。截止2018年6月25日,共办理涉黑涉恶公诉案件9件26人。

一、压实责任,确保办案质效

为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责任到人,在2018年1月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大会召开后,公诉部门立即行动,研讨制定了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方案,成立2个扫黑除恶办案组,主攻涉黑涉恶案件。为确保涉黑涉恶案件能够快诉准诉公诉,扫黑除恶办案组认真学习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多次参加专项业务培训,学习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切实把学习内容转化为办案能力。在一周时间内,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张某寻衅滋事案和汪某、尹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经红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

为确保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依法、准确、有力,公诉部门切实履行检察职责,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涉黑涉恶案件,指导侦查人员调取和固定证据。对于需要深挖漏罪、漏犯的涉黑涉恶案件,做到边审查边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补查难度大的案件,列出详细的补查提纲,当面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

三、加强监督,做到除恶务尽

经审查案件发现,涉黑涉恶类案件特点主要是团伙犯罪,参与人数多,作案次数多,有的涉案人员闻风潜逃,无法到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效内所调取的证据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判决标准。对此,公诉部门检察官悉心研究办理的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做到查微析疑,不放过一名“漏网之鱼”,不放过一起遗漏犯罪事实,不错定一件案件性质,对其中6件22人的涉恶案件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务必做到除恶务尽。目前已追诉漏犯1人,追诉漏罪12条,改变罪名2起。

4月28日,侦查机关将杨某、孟某、李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通过认真审查案件,认为该案表面上似乎是交通肇事引起的打架斗殴事件,但事态发生了转变,涉案人员有逞强斗狠的属性,有涉恶性质,应当将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同时另一名涉案人员孟某某参与了打斗,激化了矛盾,涉嫌犯罪,却没有被一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导致被害人不服,有上访行为。对此,检察官建议将孟某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该意见被侦查机关采纳。

四、严格把关,做到除恶不滥

检察官在办理扫黑除恶专项案件时,做到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认真甄别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了不枉不纵。5月22日,红安县检察院受理李某寻衅滋事一案,侦查机关是以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名和涉恶性质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公诉部门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李某打伤其叔叔是典型的亲属间的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案发后双方均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不宜定性为扫黑除恶类案件,故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刘葆枝表示:要进一步增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对黑恶势力“亮出利剑”,果断出击;同时也要避免“刀剑无眼”打击扩大化,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不枉不纵,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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