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達爾創新董事選舉不可取

公司觀察

7月2日,深交所對康達爾下發關注函,要求公司就董事改選中的問題作出說明。

康達爾《公司章程》第96條規定,“為保持公司重大經營政策的連續性,董事會換屆時所更換、增加的董事數額總計不得超過上屆董事會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基於此,本次董事換屆選舉包括留任選舉和新選。

深交所要求康達爾說明此舉是否違反《公司法》。《公司法》第45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筆者認為,董事改選必須符合《公司法》等要求,不能由上市公司自創新玩法。

簡單來說,董事要連任,參與選舉是必經之路。第45條隱含之意是,董事選舉必須通盤作為一個議案來投票。將董事選舉拆分成留任董事選舉與新選董事選舉兩部分,兩個議案單獨適用累積投票制,留任董事鐵定留任。如此一來,董事選舉就可能由某個大股東說了算,累積投票制失去意義。

事實上,康達爾兩個大股東一直在爭奪控制權。由於“在野”大股東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收購觸及舉牌線時沒有及時履行信披義務,康達爾請求法院裁定其不得行使表決權、不過法院沒有對此作出裁定。另外,京基集團用房產作擔保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法院裁定康達爾在本次股東大會上不得剝奪京基集團表決權。京基集團利用這些表決權,終於在本次股東大會上推選出自己的一名董事和一名獨立董事。

但深交所發現,京基集團選出的董事並未出現在應出席董事會的名單中,深交所要求康達爾說明,公司是否執行法院的裁決,並認可京基集團當選董事的任職資格。康達爾認為,法院上述裁定只是保全裁定,並非對案件作出的實體判決;目前京基集團涉嫌違法違規的事項由監管部門在核查,未來可能認定京基集團所持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與法院的裁定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申請人申請保全也可能有錯誤情況,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目的就在於一旦申請保全錯誤,就用擔保來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京基集團作為收購存在瑕疵股東,是否擁有表決權,法院的上述保全裁定,或對此仍沒有肯定答案。目前法律法規對此也比較模糊,這是引發大股東之間內鬥的根本原因。

《證券法》第213條規定,收購人未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的,責令改正。但在上市公司控制權大戰中,蒙面收購後再補充披露、並交齊行政罰款,是否就屬“改正行為”尚無定論。在這些事宜明朗之前,康達爾的董事改選還是應該符合《公司法》等要求,不能自創新玩法。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康达尔创新董事选举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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