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一)對於重大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歸案;

(二)向贓款贓物所在國請求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

(三)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出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設置防逃程序。

本條是關於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進一步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中的組織協調、督促落實職責,推動國內有關單位積極履行反腐敗國際合作相關職責。

本條分為三項。第一項規定了“追逃”。“反腐敗國際追逃”,是指對於逃匿到國(境)外的涉嫌重大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在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情況下,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工作將其追捕歸案。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引渡是利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開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遣返、勸返、異地起訴等是引渡之外的替代措施。

一是引渡,是指根據雙邊條約、多邊條約或以互惠為基礎,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國提出請求,將涉嫌犯罪人員移交給國內進行追訴和處罰。引渡有嚴格的限定條件,當前的主要原則有: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死刑不引渡原則;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雙重犯罪原則;條約前置主義。

二是遣返,又稱移民法遣返,是指由我國向外逃所在地國提供外逃人員違法犯罪線索和偽造護照等虛假身份情況,讓所在地國根據移民法規,剝奪其居留地位並強制遣返至我國或第三國。

三是異地起訴,是指在我國無法行使管轄權時,通過讓渡管轄權給外逃所在地國,支持外逃所在地國依據本地法律和我們提供的證據,對我國外逃人員進行定罪判刑。外逃人員被定罪判刑後,往往會被強制遣返,屆時可將其遞解回國接受法律制裁。

四是勸返,是指對外逃人員進行說服教育,使其主動回國,接受追訴、審判或執行刑罰。勸返是一項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手段是對犯罪嫌疑人說服教育,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法,承諾從輕處理條件,促使其心理上發生根本轉變。

五是非常規措施。比較常見的有兩種,(1)綁架,採用綁架的手段將在逃人員緝捕回國;(2)誘捕,將犯罪嫌疑人引誘到誘騙國境內、國際公海、國際空域或有引渡條約的第三國,然後進行逮捕或引渡。由於未經主權國家的批准擅自開展調查活動,會觸犯所在地國家刑事法律,構成非法拘禁罪或綁架罪,引發外交糾紛,因此,實踐中,綁架或誘捕手段很少使用。

第二項規定了“追贓”。“反腐敗國際追贓”,是指對貪汙賄賂等犯罪嫌疑人攜款外逃的,通過提請贓款贓物所在國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追回犯罪資產。具體而言,開展追贓國際合作的手段主要有:

一是在開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合作的同時,隨附請求移交贓款贓物。針對攜款外逃的貪汙賄賂等犯罪嫌疑人,我國依據雙邊引渡條約或多邊含有引渡條款的國際公約或互惠原則,向嫌犯所在地國提出引渡請求時,一般情況下都會隨附提出“移交贓款贓物”的請求,或在引渡的同時開展追贓國際合作。

二是協助贓款贓物所在地國根據其國內法啟動追繳程序,然後予以沒收和返還。西方國家大多詳細規定了犯罪所得沒收制度和資產返還程序,美國除刑事沒收外,還設有不以刑事定罪為前提條件的民事沒收制度。實踐中,沒收返還的範圍還可及於犯罪所得或價值相當的財產、犯罪資產、設備或其他工具。

四是在我國國內啟動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由法院作出沒收判決後,請求贓款贓物所在地國予以承認與執行。刑事訴訟法設定了針對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規定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可由檢察院提出申請,法院依法作出沒收裁定,然後請求涉案資產所在地國予以承認和執行。

第三項規定了“防逃”。“防逃”,是指通過加強組織管理和幹部監督,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出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完善防逃措施,防止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外逃。“未雨綢繆”勝過“亡羊補牢”,要堅持追逃防逃兩手抓,在加大追逃力度的同時,做好防逃工作,建立健全不敢逃、不能逃的有效機制。

一是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有關組織和單位要切實扛起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規定,把功夫下在平時,關口前移,做好預防工作。要及時掌握公職人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狀況,瞭解最新動態,對關鍵崗位人員多警醒,對苗頭性問題多過問,對有外逃傾向的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是完善防逃措施,築牢防逃堤壩。要嚴格執行公職人員護照管理、出入境審批報備制度,認真落實對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相關管理規定,定期開展“裸官”清理,做好對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的抽查核實。監察機關、執法和司法機關查辦案件要設置防逃程序,不能在立案前出現管控“真空”。對重點對象要及時採取監控措施,讓企圖外逃分子“觸網”回頭。要加強反洗錢工作,切斷非法資金的外流渠道,凍結腐敗分子在國內的動產不動產,堵住贓款外流渠道。

三是強化責任追究。被調查人外逃、贓款贓物轉移,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都有責任。要強化責任意識,切實落實防逃各項任務部署。發現有嚴重職務違法犯罪情節的公職人員企圖外逃要立即報告、迅速處置,該採取措施的就要及時採取措施,該立案調查的就要儘快調查。如果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了問題不報告或採取措施不及時,都是失職失責,必須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涉及面廣、工作複雜,需要在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統籌協調下,發揮相關單位的職能作用。尤其是防逃工作,國內各相關單位不能各自為戰,要協調配合,加強分析研判,發現公職人員可能外逃蛛絲馬跡的,應當及時啟動防範措施。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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