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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緩建項目不支付工程款怎麼辦?

【實務諮詢】我公司承包了某單位開發的商品住宅小區工程,由於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全國商品房市場持續低迷,開發商的後續銷售前景不明朗,所以在我公司施工到工程項目尚未封頂(再有10%左右的工程量就封頂)前,發包人致函我公司要求暫停施工並通知10天內撤場。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發包人在項目封頂後支付工程價款的80%。現在暫停施工,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認為工程未到付款節點,所以不能付款。請問我公司該怎麼辦?

【支招】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由於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開發商決定停緩建工程,在客觀上阻止了項目繼續施工至付款節點的可能,在主觀上是為了規避資金風險、對外減少款項的支付。故開發商的這種停緩建行為應當視為“阻止付款條件成就”,貴公司可以依法向開發商主張支付節點款項。

發包人以金融危機是不可抗力不支付停工損失怎麼辦?

【實務諮詢】我公司在一項工程施工中,發包人由於金融危機通知我公司停止施工,具體再開工日期等待通知。由於發包人的停工,導致我公司產生巨大損失。為此,我公司向發包人提出賠償停工損失的索賠,但發包人以金融危機是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支付。請問我公司該怎麼辦?

【支招】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上述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若法律沒有另行規定,則無需承擔民事責任。那麼,金融危機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呢?實際上,金融危機是人為造成的一種“人禍”,也屬於一種經營過程中的商業風險,該種風險不屬於不可抗力。所以,發包人以金融危機是不可抗力不支付停工損失沒有法律依據,貴公司可以主張因發包人擅自停工造成的所有損失。

我公司是否可以對承包工程行使留置權?

【實務諮詢】我公司承包施工一房地產公司的大型住宅小區,工程驗收合格交付之前,由於金融危機的影響,發包人還拖欠到期工程款200萬元及未到期的工程款800萬元左右,我公司擔心交付工程後發包人沒有履行能力,故“留置”了所有工程不交付,一個多月後在政府的協調下我公司交付了工程。現發包人以我公司逾期交付工程造成給小業主賠償損失580萬元提出索賠。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支招】留置權的行使多數是針對動產而言的,而建設工程屬於不動產,原則上是不能適用留置權的。另外,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保護承包人的一項優先權利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且該權利不因標的物轉移而喪失,故法律上並未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行使留置權而不交付驗收合格的工程。所以,貴公司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議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而且,抗辯權的行使要對等,不能像發包人拖欠200萬元的工程款,貴公司“留置”對方上億元的工程項目,顯然嚴重不對等。

我公司不斷被實際施工人起訴怎麼辦?

【實務諮詢】我公司總承包了一段高速公路工程,現在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通過並交付使用,但近段時間,我公司收到了三份實際施工人提起的訴訟,訴訟標的都在300~500萬元不等,且我公司並不知道有這些實際施工人存在。請問針對這種情形我公司該怎麼辦?

【支招】最高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了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訴發包人主張索取工程款。但在目前實踐中認為,只有在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方破產、下落不明等實際施工人不提起以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就難以保障權利實現的情形下,才准許實際施工人提起以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等沒有合同關係的當事人為被告的訴訟。據此,貴公司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方存在具有相應履行能力即可能免除承擔不利訴訟後果的可能。

發包人要求我公司承擔聯合承包另外一主體的責任怎麼辦?

【實務諮詢】我公司與A施工單位聯合承包了一項高速道路及大型橋樑工程,我公司負責沿途橋樑施工,A單位負責道路施工。現由於A單位部分路段的施工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發包人不但通知我公司與A單位立即進行整改,而且提出了500多萬元的索賠。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公司該怎麼辦?

【支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聯合承包體為非法人組織,聯合承包體內部的成員單位為共同承包人,對施工合同履行承擔連帶責任。換句話說,聯合承包各方對外並不區分各自的合同義務,不能以聯合各方內部分工,對外抗辯發包人對不屬於自己施工範圍的部分不承擔責任。聯合承包各方對承包合同承擔責任意味著承包各方對合同約定的全部責任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建議在聯合承包時一定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社會評價高的單位合作,還應在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進行追償。

評估單位未認定承包人的簽證單怎麼辦?

【實務諮詢】我公司承包了一座汙水處理廠工程,工程結束後由於雙方對於結算問題達不成一致,我公司訴訟至法院,後在法院主持下對工程造價進行了鑑定評估,但評估單位認為我公司提供的部分工程簽證單不能被計算在評估價款中。請問我公司該怎麼辦?

【支招】工程簽證是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互相書面確認的簽證即成為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憑據。其關鍵是雙方是否就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達成了一致意見且在形式上符合合同的約定(如必須簽字、蓋章等)。因此,如果貴公司簽證單不完全具備上述條件而存在一定瑕疵的,建議貴公司可以提供其他有關的證據證明工程簽證單載明的工程內容確已完成,據此可以讓鑑定評估單位補充評估。

我公司中標的合同價低於成本價怎麼辦?

【實務諮詢】我公司中標承建了某市城市環路項目的一個標段,項目建設過程中,我司墊付了大量的款項,現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但按照工程量核算,我公司的中標價格明顯低於該工程的成本價,現我公司虧損巨大。請問對此問題我們該怎麼辦?

【支招】對於應當招投標的工程項目,若經招標投標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低於成本價的,該類合同可以被認定為無效或者說關於工程價款的條款可以被認定為無效。若合同或條款被認定無效的,承包人可以主張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結算。由於貴公司施工的項目經驗收合格,所以,建議貴公司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工程價款條款無效,並參照有關內容向發包人主張結算。

工程項目不是必須招投標項目而存在 “黑白合同”怎麼結算?

【實務諮詢】由於一座廠房工程不是必須招投標的項目,所以,在我公司報價並讓利下浮6%後,發包人同意我公司以2560萬元的價格承包了上述廠房工程並簽訂了正式的施工合同。後為辦理施工許可證,雙方又簽訂了一份1800萬元的備案合同且另行約定不作為結算依據。現在工程已經結束,雙方就結算髮生了爭議,請問我們應該以哪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支招】依法不屬於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發包人未進行招投標而直接與承包人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但為了辦理有關手續而編造與招投標“事實”相對應的“白合同”,以應付主管部門檢查。在此情況下,如果雙方已明確,“白合同”僅用於辦理建設手續之用而不作實際履行。因當事人相互配合以編造文件的方式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指“黑合同”),並不屬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理,當事人簽訂“白合同”的行為並不違法,故“白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但其效力僅限於當事人的意思範圍,即用以辦理手續,而不應直接以之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發包人拖延結算怎麼辦?

【實務諮詢】我公司承包的工程經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後,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了竣工結算資料,但時間已經過去快半年了,發包人還沒有就結算文件提出意見,只是一拖再拖讓我公司再等等。我們之間簽訂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我公司能否依據通用條款33.3條的規定內容視為發包人認可結算文件並以此主張支付剩餘工程款?

【支招】司法實踐中已經明確: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約定,不能簡單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因此,建議承包人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發包人拖延審價將以承包人報價作為結算依據的內容。

發包人未通知我公司保修而扣除保脩金怎麼辦?

【實務諮詢】我公司承包施工了一物流園的倉庫,工程結束後,尚留存150萬元左右的質量保證金未付,近期約定的支付質保金的兩年期限屆滿了,我公司要求發包人支付質保金,但發包人說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屋面漏水,通知我公司維修,我公司沒來,所以請其他施工單位維修花費100餘萬元,現只願意支付剩餘部分的質保金。請問我公司該怎麼辦?

【支招】在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工程質保期內,承包人應當履行相應的保修義務,但發包人在出現需要進行工程維修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基於此,雖然發包人說通知貴公司來維修了,但貴公司實際並沒有接到有關通知,發包人也沒有證明貴公司已經收到保修通知了。所以,不管之前是否存在需要保修的工程,貴公司仍然可以主張發包人全額支付留存的質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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