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強佔小區廣告費和停車費,是否屬於違法行為?業主該怎麼辦,有何依據?

五座帝國


《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退一萬步講,即使要收費,那也是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公司收費,且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而不是物業公司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傳越時空


這個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作答。因為小區廣告費和停車費是有一定區別的,並且這裡面存在有委託、代收、提取、處置等情況,需要分情況進行回答和處理。

首先說說小區廣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建築、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專有部分(即住房、經營性用房)所有權都是個人的,如果有廣告費收益肯定也應歸個人所有;共有部分包括小區建築規劃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入樓梯間、戶外牆面、綠地道路等,屬於業主共有。小區業主的共有財產收益、公共場地收益,屬於小區所有業主的共同收益,應該由業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所得利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業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由此可見,物管公司繞開業主直接將小區內的廣告位出租給廣告公司使用,自行收取費用,實質上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小區業主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與物管公司協商廣告費的分配事宜,並建立審計制度,對小區內共有部分獲取的收益進行審計,維護業主共同利益。如果物管公司拒不協商、拒絕審計和公示,並有強佔和私吞廣告費的行為,業主可向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住建局(房管局)、物價局進行投訴、舉報,追究其行政責任。也可以向當地法院進行侵權訴訟,共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再說說小區停車費。除開發商規劃建設時經審批後用於商品性車庫(車位)外,屬於公攤車位的,物業公司無權收取停車費。所謂公攤車位,就是小區在規劃時已明確車庫或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功能,開發商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建設車庫或車位,並無償提供給業主使用;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車位的,屬於業主共同所有。或者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經把車庫面積計算在內,此部分車位屬業主所有,無需再掏錢買車位或給停車費;如果開發商把建造車庫或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了住宅開發成本內,此時買房時已經包含了車位的費用,也屬於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物業也無權收取停車費用。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如前所述)及相關規定,物業公司經過建設單位授權後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但停車費標準不是由物業決定,應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屬於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佔道費,物價部門也沒有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的任何批文。

如果物業公司存在有亂收或強佔停車費的行為,業主同樣可以向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住建局、物價局、房管局投訴、舉報,還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處理。


胡純茂


首先回答:物業強佔小區廣告費和停車費是不合法的。

主要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2條和73條的規定,小區建築區劃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入樓梯間、電梯間、戶外牆面和綠地等,屬於業主共有,小區業主的共有財產收益、公共場地的收益,都應該屬於小區所有業主的公共收益,應該由業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因此,小區公共區域廣告收入、停車費屬於小區所有業主的公共收益,應該由業主共享、共同管理。但是,物業公司在徵得業主同意後,可以基於共有部分的管理維護,在收益中提取部分作為管理服務費用。

處理方式:由於小區廣告費和停車費屬於業主共有,因此單個業主出面去解決問題可能會收效甚微。因此,解決此類問題應該主要通過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

第一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平等協商解決。拿出法律依據,要求物業公司明確相關收入總和、明細、用途,並在業主範圍內公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定期進行整改。

第二步,請求第三方介入。如當地房管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政府機構參與協調的方式達成協議。

第三步,法律訴諸法律。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需要尋求法律途徑,可以通過仲裁、法院訴訟等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第四步,更換物業公司。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如果物業公司屢教不改,則可以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聘其他物業公司。





筆桿子小強


是否違法首先要看開發商是否有停車場的房產證,有房產證的停車場的所有權屬於開發商。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就可以將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權授權給物業公司。有些省的規定不一樣,有的省規定是物業公司可以收費(僅限小區內),無需要公安局備案,但是收費漲價要公示,得到業主的同意。有的省規定的是停車場報備然後按照政府指導價收費。主要是停車場是否有房產證,停車場是否報備,是否有物價局定價,收費單位是否有正規發票,這樣就可以知道所有停車場是否是應該收費。




KIMSUN


在小區的電梯裡、門口處、道路兩旁常見各種廣告,有人說這些廣告是物業公司引入的,但對於廣告收益歸業主還是歸物業公司,多數業主都表示不太清楚。那麼,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引入廣告?引入廣告前要不要徵得業主同意?廣告收益該歸誰支配?

誰有權引入廣告

要搞清楚誰是引入小區廣告的主體,須先明確小區廣告的法律性質。根據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而小區廣告一般設置在建築區劃內的道路上、建築牆面或電梯內,因此,引入小區廣告屬於利用業主共有建築物或附屬設施進行經營的行為。也就是說,小區業主是小區廣告相關事宜的決定權主體。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小區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小區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等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對小區內廣告的設置與否、如何收費、收益如何處分等最終的決定權均應由小區業主行使。當然權利行使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行使,也可以委託物業公司甚至律師等行使。

“物業公司可以在小區廣告事務中發揮獨特的作用。”一般來說,小區廣告的設置等事務是由物業公司辦理的,這是因為從便利管理等角度看,物業公司因為管理義務所在,更方便開展該項工作。而且即使業主有權引入廣告,但因為小區廣告設置影響物業的管理工作,從合理性角度考量,也應該讓物業公司參與此類事務。正因為如此,2007年修訂後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公司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可見,小區內設置廣告實際上應當考慮業主和物業公司兩類主體的意見。物業公司的意見,本質上並不能制約業主的權利,因為業主可以通過物業服務合同限制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

廣告收益歸物業嗎

“既然設置小區廣告是利用業主共有的建築物或附屬設施進行經營的行為,根據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那麼,根據物權法第76條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要由業主共同決定。”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公司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小區規劃區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在小區公共場所、公告設施上經營廣告,應當經過小區全體業主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經營廣告所得,也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披露相關賬目,具體如何使用應當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實際上,多數業主對於廣告收益並不知情,如果物業公司擅自引入廣告或者將廣告收益據為己有,業主怎樣維權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這裡的其他行為人就包括物業公司。因此,物業公司如果擅自引入廣告或者將廣告收益據為己有,業主委員會可以起訴物業公司,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返還收益等。

小區廣告收益分配決定權在業主,但也要考慮政策導向與物業公司的貢獻。廣告收益所有權屬於業主,因此收益分配權也在業主,但分配方式則應兼顧多種制度的引導。如物權法第80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物業管理條例》則規定,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即業主在自主決定分配時,要考慮這是小區公共收益,應優先用於公共支出,還應考慮到物業公司對引入小區廣告的作用、管理成本變動等因素,支付物業公司相應費用等。此外,小區廣告事務不管是業主自行負責,還是委託物業公司負責,所有收益均應做到公開透明,同時業主一定要明白,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在行使權利、享受收益的同時,相應的成本、風險等也應承擔。

對於物業公司是否可以廣告費收入衝抵物業費的問題,目前很多物業公司擅自引入廣告,並將廣告收入據為己有,主要的理由就是物業費收不上來,物業公司要通過廣告費彌補虧空。但是,小區廣告收入和物業費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物業公司無權用廣告收入折抵物業費。

小區廣告亂象如何規制

物業公司認為小區廣告收入是自己的,而業主並不清楚自己對廣告收益有支配權,這反映出小區廣告管理比較混亂。小區廣告種類繁多,形式多樣,有的廣告是公益性的,有的是商業性的,有的廣告被放置於霓虹燈、液晶屏上,有的則被張貼在住宅牆上、或塗刷、懸掛在各處。而小區廣告管理也問題重重。

我國廣告法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有一系列禁止性和強制性約束條款。這些條款包括對廣告必須進行審查,但在小區投放廣告,無論物業公司還是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一般都沒有資格和能力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科學性等進行審查。而對小區內的各種廣告媒介附著物的出讓,到底誰是適格的出讓主體,誰是代理主體;在小區內投放廣告的合同內容應該怎樣擬訂,費用以何種標準支付,由誰決定,收益應當歸誰支配,怎樣支配等問題,有的法律沒有規定,有的雖然有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並未得到遵守。

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小區業主入住後,一旦條件成熟,應該儘快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對小區廣告的引入、收益的分配等問題與物業公司交涉,一旦交涉不成,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維權更具有正當性和可行性。在選聘物業公司時,要和物業公司對小區廣告的引入、收益以及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小區廣告的收益可以約定用於公共開支,如用來補充住房維修基金,改善小區服務,也可用於衝抵物業管理費、公攤水電費,等等。此外,還可以從中提取一部分作為報酬,用於獎勵物業公司,激勵物業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務。如果物業公司擅自引入廣告或者將廣告收益據為己有,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除舉報外,還可以起訴物業公司。起訴的時候,最好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因為經過備案的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此外,如物業公司拒不糾正其不當行為,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業主委員會可以撤換該物業公司,重新選聘其他物業公司。





野史觀察室


強佔小區廣告費和停車費,就是違法行為,小區裡面的地址是業主們的公攤面積。公共地面收入本來是全區居民所有,這種行為是侵佔居民財富的黑勢力。


梅竹537


強佔當然不合法,但有辦法將他合法化,小區業主不是都交物業費的,這樣就可以將一部分虧空用這些費用填補;再有一些維修等不是每個業主都會掏錢,也可以用這個錢來填補;有些維修是緊急維修,先用這些錢墊付;然後這些錢你會發現逐漸就不了,所以查賬的時候你說完全合規是不可能的,但用途是合法的,大部分情況下也只能補一下手續。

記得鐵齒銅牙紀曉嵐裡有一段,乾隆發現自己的小金庫沒錢了,就要查這些錢怎麼沒有了,紀曉嵐力主查賬,但查完後不敢彙報了,原因是都是乾隆自己花的,總不能將責任給皇帝吧。

小區也是這個道理,看上去這些費用不少,但要花錢的地方也不少,如路面修整、路燈維修、設備更換等,如果真按流程辦事,一個路燈壞了要走完維修流程可能要半年,業主這時候就會說小區物業不做為。特別是費用不多的維修,招投標費用會更高。這時候用廣告費、停車費效率最高。

核心問題是找個好物業,如萬達、龍湖等,在二線及以下城市,新小區多層不低於1.5元,高層不低於2.0元(至少在你的城市屬於偏上水平),這樣的物業才靠譜。如果一個物業說他1.5元管理高層,服務還特別好,你和他們簽訂合同,那不是物業傻,是你傻。


lihhsd


對於這件事,最好業委會出面


五年小青春


是違法行為,這叫小區的公共收益,30%可用於彌補物業費不足,其它都是業主的錢,法律明確規定由街道社區監管。


我你他55555


當然屬於違法了,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強佔小區廣告費和停車費,業主應該成立業主委員會,讓業主自己商議,如何使用這兩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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