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能否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執行?

AH法治時空

債權轉讓不能讓法院直接執行丙的財產,但可直接申請法院執行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乙欠甲錢,已經過訴訟進入執行階段,丙欠乙錢,乙在沒有合適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想讓法院直接執行丙欠乙的錢,是有機會的,法律上稱之為“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


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指在進行執行程序時,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而同時債務人對本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此時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強制轉移被執行人收取第三人債權權利的執行程序。所以,你可以把你的這個到期債權的相關證據提供給申請人和法官。


當然,法律上規定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但能否實際執行到這筆債權還是有很多條件和規則的,簡單來講通常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應包括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

2、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3、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


別的還好說,如果法院通知第三人後,第三人表示對到期債務有異議,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執行異議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不管第三人的異議的理由是否正確,只要第三人表示異議,這條路就行不通了!


這條路如果行不通,還有兩個辦法可以用到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1、申請人另行提起代位權訴訟,這是申請人的直接權利。

2、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同意,被申請人和申請人可以做債權轉讓手續,由申請人直接起訴第三人主張債權。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總的來說,這個案子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並不是像維權者說的叫維權轉讓,在法律上它不叫債券轉讓,而叫執行被執行人的對外債權

他作為被執行人是欠別人錢,但同時外面又有人欠他的錢,這個欠他的錢有前提條件;第一,別人欠的錢有明確數額的,另外債權已經到期了,比如說外面借他的錢已經到期了,要償還了,或者說工程上的欠款雙方已經結算清楚了。

此時,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對外、對某人享有債權的材料,法院執行法

官就可以向欠當事人錢的人發出一個協助執行通知,要求被協助執行人不要把錢

還給被執行人,而是直接償還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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