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扣除有風險,會計注意這2種特殊情況

1、企業所得稅預繳期未取得發票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納稅人選擇按照當期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在納稅人按照統一的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應當調增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房地產企業預計計稅毛利),應當調減不徵稅收入和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彌補以前應彌補的虧損。所以,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金額進行核算。企業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尚未取得發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稅前扣除。

企業固定資產投人使用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人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對固定資產估價入賬及其調整在會計準則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國稅函〔2010〕79號文件明確固定資產暫估人賬及其調整的稅務處理,但納稅人應注意,此項規定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仍有很大差異:第一,在實際投入使用時,沒有全額髮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暫估人賬計提折舊,但是緩衝期只有12個月,並且發票取得後還要進行納稅調整。第二,取得全額髮票後,如果與暫估價格有出人的,稅務處理上須進行追溯調整。該項規定很好地體現了稅法上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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