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見,丟失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

再見,丟失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怎麼辦?

你首先會想到什麼?

高頓君腦海中第一個想到的就是《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是這樣規定的。

1、同時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

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丟失前未認證的,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

,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只丟失其中一聯次

丟失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丟失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1、Good,也就是說,如果在日常工作中把已經開具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了,那麼銷售方必須去稅務局開一個證明給購買方,購買方才可以以此作為抵扣憑證。如果沒有這個東西,稅務就不認可。

而就在今年,為了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改善營商環境,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京國稅函〔2018〕1號通知中。

正式取消了《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的開具。也就是說北京市範圍內的銷售方在面對購買方索取此證明時候將不能為其出具。

再見,丟失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

再見!《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北京國稅認為,依託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我們已經實行了對增值稅發票狀態全國範圍實時可查,這張證明其實已經變得可有可無。

給力!納稅人因此又將少跑一次馬路!

而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政策僅僅是北京地區,其他地區如果沒有規定,依舊按照2014年第19號公告執行!

2、做為購買方,當你丟失了來自北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你還向北京市的銷售方索取《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嗎?

你也彆強行讓人給你提供《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了。

你更別憑藉自己的強勢地位,強行讓別人重新給你開具一張發票。

再見,丟失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

而對於銷售方來說,你可別都滿足購買方的不合理要求。

你是北京的,把記賬聯複印件給對方,讓對方直接勾選認證,你不是北京的,跑一下,給對方辦個證明。

你可千萬不要直接在系統作廢丟失發票或者紅字沖銷丟失發票後重新給客戶開,因為這兩種做法都是違規的,相當於給自己的發票管理埋了雷。

為什麼違規?我們來看看

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收齊聯次後作廢處理

沒有收齊聯次或者沒有確認對方是否勾選認證的前提下就作廢專用發票,而對方又認證抵扣了屬於違規作廢行為。

稅務局會以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發票跨月丟失了,沒法作廢了,系統不支持,好了,直接開具紅字發票沖銷掉丟失發票,然後開具新發票給客戶。定性為違規開具紅字發票的行為。

首先紅字發票必須在特定情況方可開具,那就是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其次,對於銷售方申請開具紅字的情況,必須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

你聯次都沒收回,你就開具紅字實屬違規。

紅字發票不是你想開、想開就能開。隨意開具,隨意衝回,稅務機關在檢查中會對納稅人紅字發票進行事後抽查,如果不是因為上述原因隨意開具紅字發票的會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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