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智:農民合作社的規範化是個老問題

孔祥智:農民合作社的規範化是個老問題

合作社的規範化是個老問題,當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剛出臺時,首先就要對已經存在的大約15萬家合作社進行規範。目前,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發展到153萬家,整體上對農民的增收作用也比較明顯,但大部分合作社的運作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尚有一定距離,因而提出了規範化問題,究竟應該怎樣認識呢?

從理論上看,合作社是所有者、經營者和惠顧者的統一,即自己所有、自己經營,為自己服務,這就是典型的合作社。業界公認的世界上第一個規範的合作社即羅虛代爾先鋒社就是這樣的。這是一家最初由28個消費者組成的合作社,每人出資1英鎊,開辦了一個小商店,以供應成員的生活用品,減輕商業的中間盤剝,改善成員的家庭生活狀況,主要向成員供應白糖、牛奶、奶酪、麵粉等日常生活用品,由成員在工餘時間輪流售貨。可見,這家合作社在最初實現了所有者、經營者和惠顧者的高度統一。當然,後來發生了一系列變化,導致羅虛代爾先鋒社變成了公司制企業,這就超出本文討論的範圍了。

中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生產者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要求,合作社至少應由80%的農民成員組成,要有出資,要有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等組織機構,在決策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為20%)。從形式上看,也是所有者、經營者和惠顧者的統一的,但在實踐中卻出現了很多變化。

第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沒有規定所有成員都要出資,這就導致了大部分合作社只有少數成員出資,其他成員沒有出資或者象徵性地出資,這樣,出資成員就天然地成為核心成員,其他成員當然就不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這類合作社的一般成員既然沒有出資,也就不具有所有者的身份,自然就不應該具有經營者和惠顧者的身份,這是毫無異議的,如果以此就認為這樣的合作社是假合作社,是毫無道理的。同理,象徵性出資的成員也只會有部分經營權和惠顧權。如果同樣出資的成員沒有得到相應的經營權和惠顧權,當然應該對此進行規範。

第二,當合作社成員人數較少時,所有成員都可能參與決策,但當人數較多且超過150人時,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可以實行成員代表大會制度,代表大會的表決規則和成員大會一致。但法律並沒有說明代表大會的組成規則,有的按人數平均出代表,有的劃片出代表,有的則由理事長隨意制定代表,結果當然是成員和代表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混亂,法律規定的民主管理原則在相當一部分合作社沒有充分體現甚至沒有體現。對於這類合作社,如果成員出資比較平均,即所有者不缺位,則要看合作社的決策和經營是否侵犯了成員的利益,成員是否能夠享受所有者應有的惠顧權,否則,就應該進行規範和矯正了。當然,即使成員的利益沒有受到侵犯,也應該調整代表制度,使其能夠真正代表成員的意志和利益。

第三,有些大型合作社經營狀況較好,作為農民的理事長感到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力不從心,開始從成員之外聘請具有較強經營能力的職業經理人專門負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只有重大事項才報告理事長或召開成員代表大會。這樣的合作社已經呈現出現代企業的模樣,經營權的讓渡並不影響合作社的性質。當然,如果出現了經理人控制現象,使所有者的權益受到侵害,那就應該解僱經理人,收回經營權或者另聘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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