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版集團原黨委委員劉強獲刑12年半,犯三罪涉五百餘萬

6月26日,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指導辦理、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董事劉強受賄、貪汙和職務侵佔一案公開宣判。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對劉強貪汙、職務侵佔贓款予以退還,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強2001年5月至2016年2月,利用擔任山東省新華書店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山東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在職務晉升、業務開展、專項資金申請、業務承攬、就業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82.07655萬元;1998年至2007年,被告人劉強利用擔任德州市新華書店總經理、德州新華集團董事長、山東省新華書店董事長、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侵吞德州市新華書店、德州新華集團少年文萃分公司公款共計201.550715萬元;2008年7月,被告人劉強利用擔任德州市新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侵佔公司法人期權股和虛分存量股分紅共計92.11351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職務侵佔罪,鑑於該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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