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律師:「男女朋友」關係對「債權債務」判斷的影響

“身無綵鳳雙飛翼,心有靈犀一點通。”我們知道男女朋友具有金錢上的往來是常見的不能再常見的,而且男女朋友之間往往不會打個借條或者訂立書面字據,男女若是情深似海,修得正果,倒是沒有問題,倘若分手時仇深似海,舊賬新賬一併刨出,在解除男女朋友關係之時,如何分清債權債務關係則成為焦點。李正律師將結合實務中辦理的相關案件,給大家做一個分析總結、以供參考。

一【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男)訴稱,劉某與宋某原系男女朋友關係,宋某因工作關係經常出差。宋某在出差期間曾向劉某借款,讓劉某代償其信用卡欠款並向劉某借了出差期間的生活費,上述借款共計65214.52元。宋某因經濟問題無力全款購車,2017年2月27日,宋某向劉某借款30000元用於購置自用車輛。上述款項合計95214.52元。由於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所以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但形成了事實的借貸關係,信用卡還款和購車款都是劉某出資。後雙方於2017年7月結束男女朋友關係,宋某並未主動向劉某償還上述借款,現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宋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95214.52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

被告宋某答辯稱,雙方曾是男女朋友關係。劉某主張的代償信用卡的行為是代理行為而非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劉某受宋某之託代其償還到期信用卡欠款及續交保費等事宜。劉某提交的銀行憑證上寫的是“代辦人劉某”,由此可見劉某是代理行為。劉某未能向法院提交借款合同或借條,不能認定民間借貸關係存在。購車發生在雙方準備結婚之前,應屬於婚約財產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購車款中十二萬元是宋某自己出的,其餘款項是劉某所出。另外劉某的經濟能力不足以在涉案期間支出十萬元,雙方未約定利息。故不同意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庭審陳述,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和宋某曾系男女朋友關係,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6月20日間,宋某名下的三張銀行卡辦理了現金繳款業務15次,金額共計65214.52元,落款處簽名均為“劉某”。2017年2月底,宋某從長沙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大眾牌小轎車一輛,2月27日劉某用自己的中國建設銀行尾號8128的銀行卡刷卡30000元支付部分購車款,刷卡憑證落款簽字“劉某”;3月18日該車輛登記在宋某名下。

二【法院判決】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主張的借款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信用卡還款;二是購買宋某名下的車輛。關於信用卡還款,劉某向法院出示了銀行現金繳款憑證的原件,本院調取了銀行存取款憑證底聯,落款處均有劉某簽名;關於購買車輛,通過劉某提交和法院調取的證據,3萬元部分購車款來自於劉某的銀行帳戶,並有其簽字確認。貨幣作為非特定種類物,貨幣的持有人當然可以主張所有權。現劉某主張償還信用卡的現金和購買車輛的資金為自己所有,與上述證據和劉某的庭審陳述可以相互印證,對此本院予以認可。

根據雙方在庭審過程中的認可,上述資金交付行為發生在雙方系男女朋友關係期間。男女朋友並非是法定的身份關係,雙方之間也沒有特定的法律義務,因此無法據此判斷資金交付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對於雙方之間是否曾有約定,雙方也未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現劉某主張雙方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民間借貸是基於借款合同形成的借貸法律關係,其特徵是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轉移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

本案中,雖然劉某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借款進行了書面或口頭的約定,但劉某以自己持有的現金存入宋某名下的信用卡帳戶,或者以自己銀行賬戶內的資金支付宋某名下車輛的部分購車款的行為,均實現了貨幣所有權的轉移,符合借貸法律關係的特徵。因此劉某主張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本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如下:1、被告宋某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五日內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95214.52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2、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律師看法】

從全國法院受理的案件情況來看,因男女朋友關係結束導致的財產糾紛,絕大多數是以民間借貸關係為由訴至法院的,尤其是在2015年8月6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筆者在“借條應該怎麼打?看看你不知道的事情”一文中進行過梳理和分析)正式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因為特殊的身份關係,發生資金往來一般都不會刻意留下書面憑證,所以該司法解釋中第十七條的規定,成為此類民間借貸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那麼在男女朋友借貸關係案件中,影響此類案件事實認定的共性有哪些呢?李正律師經過分析研究,得出如下觀點:

(一)男女朋友關係的判斷

男女朋友關係並非法定範圍的身份關係,而是道德範疇上的一種身份關係。但並不是說男女關係非法定身份關係,其對於案件的處理就沒有任何意義,相反判斷是否男女朋友關係的主要意義在於有利於綜合考慮雙方之間是否有借貸合意的形成,以及錢財給付的合理性,進而結合其他因素來確認是否構成借貸關係。除此之外,在需要法官自由心證的時候,也能幫助法官判斷當事人是否出於善意。

當然,對於這種並非法定的身份關係,很難通過客觀證據進行論證,主要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

(二)借貸和贈與的判斷

男女朋友之間的資金轉移主要包括現金交付、銀行轉賬、償還信用卡等方式。除去現金交付之外,其他幾種方式都可以很方便的取得資金交付的憑證,比如銀行轉賬憑證、信用卡還款記錄等。再加上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債權人的舉證標準有所放寬,所以更多的原告選擇以民間借貸為由訴至法院,而被告有時會以贈與為由進行抗辯。

不管被告是以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抗辯,還是以贈與為由進行抗辯,都應當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非要式的諾成合同。即使贈與的事實客觀存在,也很少會留下證據,這就使得主張贈與的舉證難度實際上比借貸更加困難。

在判斷贈與是否成立的時候,需要法官有一定的生活經驗和社會閱歷。比如支付行為發生在一些特定的時間,如對方的生日、雙方戀愛週年日等。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慎重考慮被告抗辯理由是否符合常理,據此作出做符合雙方實際的合理判斷。

(三)資金交付的方式

在判斷資金是否真實交付的同時,主要結合已發生的事實來判斷當事人資金交付的是否具有真實意思表示。

 1、現金交付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交付方式。可如果沒有收據等交付憑證,也將令人頭疼,這是最難證明的一種交付方式。可以從數額、支付時間、資金用途等方面綜合判斷,這往往需要一系列間接證據去形成證據李,比如取款憑證、存款憑證、證人證言等。

 2、銀行轉賬記錄則比現金交付明確,它直接記錄了資金流動的情況,可以直接認定資金交付的真實性,這一點和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無區別。

3、代還信用卡情況則較為複雜,除了判斷償還信用卡的資金是否為原告所有之外,還要判斷信用卡消費是否系被告所為。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被告舉證證明信用卡消費中有原告消費的款項,則可能徹底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從技術的角度來看,由於髮卡銀行的賬戶明細只能反映信用卡賬戶的資金變動情況,要調查具體的刷卡行為,必須確認刷卡所使用的具體某一臺POS機,再通過該POS機關聯的銀行調取刷卡底聯。即使調取了刷卡底聯,也難以確認消費的具體項目。這就使得當事人舉證非常困難,即使法院進行調查取證,也難以全面的瞭解情況。

 4、為購買特定商品進行的刷卡,此種情況同樣較為複雜。比如在前述案例中,原告主張的購買車輛的款項,當時由於被告因購買車輛缺少資金,所以向其借款購車。而被告主張購買車輛的資金有12萬元是被告自己出的,原告的3萬元是對被告的贈與。最後,法官在判決書中以被告證據的證明力和被告未舉證證明為由,沒有支持被告的主張。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基於男女朋友關係,當時感情比較穩定,由男方借出部分購車款給女方購買車輛符合人之常情。退一步講,前述案件的車輛登記在宋某名下,分手後也由宋某所有,那麼償還原告劉某的3萬元購車款也合情合理。

李正律師:“男女朋友”關係對“債權債務”判斷的影響

李正律師:“男女朋友”關係對“債權債務”判斷的影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