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小三”
只是沿用大众的说法
没有贬义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受赠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遗赠到底离我们现实生活有多远?
遗赠的效力如何?
它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有没有什么隐患?
它会给法定继承人带来什么样的冲击?
今天《家事微课堂》就来说说这个事
本期案例
张某诉称,与被继承人蒋某是朋友关系,手中有一份公证过的书面遗嘱,蒋某自愿将6万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张某继承,在被继承人蒋某死亡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被继承人蒋某的妻子、儿子,要求被告给付遗赠的财产6万元。
被告蒋某的妻子、儿子不同意将6万元的财产给付原告,理由是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蒋某系非法同居关系,且蒋某处分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蒋某的个人财产,该遗赠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被继承人是非法同居关系,蒋某遗赠给张某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一直是妻子在照顾。
男人把财产赠与“小三”
还立份遗嘱
真是令人气愤
妻子当然难以接受这样的遗嘱
“小三”也是互不相让
人家还拿起了“法律武器”
各方观点
○
张某:有公证处公证的书面遗嘱,法律未规定非法同居关系的遗赠无效,诉求要求蒋某妻子、儿子给付遗赠财产。
蒋某妻子、儿子:主张遗赠无效,不予给付遗赠财产6万元。
妻子对跟她讨要遗产的“小三”说“不”
“小三”也是理直气壮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驳回张某要求索要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院给原配撑腰,
跟小三说遗嘱无效。
这个结论,
是不是“全民共识”大快人心的判决?
有什么法律依据,
且听律师怎么说!
陆玮昱
吉林邦赢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
吉林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
吉林省刑事法律专业辩护委员会委员
长春市律师协会普法志愿者协会理事
本期嘉宾
【律师分析】
法律没有禁止非法同居关系的人立书面遗嘱遗赠财产,但是如果遗赠内容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则部分无效;
本案中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因此法院认定遗赠无效。
【律师提示】
遗赠和遗嘱有什么区别?
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遗嘱则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是自然人。
客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接受遗产需要承担债务等其他义务;遗赠只包括接受财产权,可以不接受债务;
放弃的时间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的决定,不表示的视为放弃;而遗嘱继承是自继承开始,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则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与赠与有什么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遗赠是遗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必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受遗赠人依据遗赠人的遗嘱对其遗产取得受遗赠的权利,赠与则是属于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才能成立;
意思表示方式不同:遗赠一般是以书面遗嘱的形式存在,而赠与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只要双方达成一致;
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赠与要实际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经过本期嘉宾陆玮昱律师的解读
又让我们涨了很多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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