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范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政采工作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制定《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外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分别对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项目评审及合同验收等提出了要求,并明确将从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此举旨在推进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办法》明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政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关于采购方式,《办法》明确要求,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属于协议供货、网上商城采购范围的,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采购。采购人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批手续,各级财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应优先审核批复。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关于评审环节,《办法》提出,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参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的评审。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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