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叫停內蒙古公安廳濫用權力:一封函彰顯法治一大步

市場監管總局叫停內蒙古公安廳濫用權力:一封函彰顯法治一大步

青鋒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函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建議其責令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停止執行《全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聯網及推廣使用新型防偽印章實施方案》(內公辦〔2013〕60號),改正在推廣使用新型防偽印章中指定公司負責、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這封函應該說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函,其傳遞出的重大意義表明,政府強權部門行政過程中也有了制約,充分證明,我國法制化又向前邁出了一大步。

據媒體報道披露的函件內容顯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在推廣使用新型防偽印章工作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案件進行了調查。查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印發的《全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聯網及推廣使用新型防偽印章實施方案》(內公辦〔2013〕60號),指定內蒙古恭安金豐網絡印章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統一負責全區新型防偽印章系統軟件的開發建設。該文要求,採取各種措施強制各盟市公安機關和刻章企業卸載正在使用的、經公安部檢測通過的系統軟件,統一安裝恭安金豐公司開發的系統軟件,同時還要求刻章企業向恭安金豐公司購買刻章設備和裝有加密電子芯片的硬質章材。

根據調查情況,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文件上述有關規定,排除和限制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軟件市場以及刻章設備、章材市場的競爭,侵犯了各盟市公安機關和刻章企業的自主選擇權,人為地增加了企業刻章生產成本,不合理地推高了印章價格。這些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第八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從報道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致函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的函中,將內蒙古公安廳的這一行為稱之為案件,說明對此事的重視到了極高的程度。對此,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調查結束後,詳細列舉了案件定性依據和結論,向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反饋並提出相關整改建議,要求其廢止或者修改“60號文”排除限制競爭的相關規定;撤銷與恭安金豐公司簽訂的《新型防偽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合同》;停止濫用行政權力,強迫各盟市公安機關安裝恭安金豐公司系統軟件、卸載已有系統軟件,強迫刻章企業向恭安金豐公司購買章材和刻章設備的行為等。應該說這些整改建議有理有據,也有可操作性,但據稱,該建議發出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表示完全接受並積極整改”,但實際情況則是,該廳至今未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報送具體的整改方案,“也未開展實質性整改工作”。因此,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出通告,建議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責令公安廳改正相關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