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告

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決勝仗的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特發佈如下通告:

一、凡被本院已立案執行,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必須於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到本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此期間全部履行義務的,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經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院將進一步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凡在規定期限內未主動履行義務,未按法院財產報告令要求報告財產或不如實報告財產的,將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及鬧市區大屏等予以公佈並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

未履行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還將被限制擔任國企、金融機構高管、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社會組織負責人、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出入境、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其本人及其子女招錄(聘)為公務人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入黨和參軍入伍,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等懲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義務為止。

具有公職人員身份或村支兩委幹部的被執行人,本院將一律通報至所在單位加強教育、監督和管理,通報至同級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通報至組織人事部門在任職方面予以限制。

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本院將依法屏蔽其失信信息。

三、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罰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堅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國家法律的權威,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履行,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本院嚴厲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應儘快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要心存僥倖,逃避執行,否則將按上述通告內容依法予以嚴厲制裁。

本院歡迎和鼓勵執行案件申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執行案件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下落。對於提供線索的信息,將嚴格保密。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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