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幾百萬,就找個西藏老婆再自主擇業嗎!

西藏地區的自主退役金真高:正師級幹部老K,自主擇業之時一次性拿到了大約250萬元的補償,同時每月還都享受3萬元左右的退役金。

於是乎,不少不符合條件的戰友,就想出了找西藏老婆結婚的念頭,這個真的可行嗎?

為了幾百萬,就找個西藏老婆再自主擇業嗎!

難道為了幾百萬,就要找個西藏老婆再自主擇業嗎!兵小兔認為,如果是真愛完全可以,如果不是真愛大可不必,結了再離完全沒有必要。具體不多說,請看夫妻雙方對軍人轉業費的劃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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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轉業費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關於軍人轉業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的費用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以婚齡乘年平均值,其所得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第18條規定的5種情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由於國家並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

1、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2、凡根據軍人婚後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於個人財產。

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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