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過程中,掛靠行爲存在的3大法律問題?

建築施工過程中,掛靠行為存在的3大法律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工程建築越來越多。但是,擁有相應資質的建築單位卻並沒用那麼多。

這樣一來,就催生了很多掛靠的情況。

所謂的掛靠,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

通常情況下,施工企業有著相應的建築資質,而掛靠的施工單位一般是沒有的。

本質上來講,掛靠,其實就是沒有相應建築資質的施工單位利用其他單位的建築機制進承接工程的行為。

建築施工過程中,掛靠行為存在的3大法律問題?

第一,掛靠是否合法?

掛靠行為存在著很大的隱患。

建築場地是為了人們生活、工作所用,是人類的活動場所。因此,建築的質量好壞與否,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就成了政府所關心的事情。因此,國家才需要制定相應的資質及其對應的等級來進行規範,儘可能地避免安全風險的存在。

而掛靠行為,由於施工方沒有相應的資質,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的概率便會大大增加。

因此,我國《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築施工過程中,掛靠行為存在的3大法律問題?

第二,掛靠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掛靠人在簽訂掛靠協議之後,會用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簽訂施工合同。

按照《建築法》的規定,施工單位要進行施工,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這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定。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一份合同如果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建築施工過程中,掛靠行為存在的3大法律問題?

第三,掛靠糾紛案件的處理原則

掛靠涉及到三方法律關係:掛靠人、被掛靠人,合同相對人。

當這三方出現法律糾紛的時候,該如何處理糾紛就成了一個關鍵的問題。

合同是掛靠人和相對人簽訂的,用的卻是被掛靠人的名義,而給相對人施工的則是掛靠人。

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如果發生法律糾紛,一般遵循三個原則:合同相對性原則、利益衡量原則、例外原則。

合同相對性原則,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可以向簽訂合同的另一方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個雙方是指在合同中籤名的雙方。

利益衡量原則,是看糾紛如何處理才能使得利益最大化,至於怎樣的利益才算最大化,得看合同涉及到的社會利益、各方的損失比例、過錯方的過程內容等等。

例外原則,比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雖然簽訂了掛靠合同。但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被掛靠人佔據主導地位,掛靠人更多地是在被掛靠人的指導下進行施工。這種情況下,應該由被掛靠人作為糾紛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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