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通知:出口報關單樣式要改成這樣啦!

一、先看下具體的變化項目

1、對出口貨物報關單結構進行了優化,版式由豎版改為橫版,紙質單證全部採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製空白格式單證。

2、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加7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

3、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發貨人”、原“出口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4、出口貨物報關單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

5、出口貨物報關單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

變化後的樣式如下:

下通知:出口报关单样式要改成这样啦!

二、看下具體政策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0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

為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將本次修訂後的規範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對預錄入編號、海關編號、境內收發貨人、備案號、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徵免性質、包裝種類、標記嘜碼及備註、項號、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等欄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離境口岸”和“自報自繳”等5個欄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個欄目的名稱,將“收發貨人”改為“境內收發貨人”,將“進口口岸/出口口岸”改為“進境關別/出境關別”、將“裝貨港/指運港” 改為“經停港/指運港”,將“隨附單證”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保稅貨物流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關參數可到海關總署門戶網站(首頁 > 在線服務 > 信息查詢 > 通關參數)中“關檢融合部分通關參數查詢及下載”區域下載。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見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2017年第69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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