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突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

文/陝西融德律師事務所 殷夢

如何突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

摘要: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與資合的雙重特性,以此區別股份有限公司。資合性強調公司資產的整體性和獨立性,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更多強調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人合性強調公司股東的穩定性,強調公司股東之間的信賴關係,其重點在股東之間的信賴。《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就是人合性的一個重要體現。也正是由於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性,要求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需要徵得一定股東人數比例的同意方能通過,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以超出合理的高價對外出讓小額股權,以此來排除其他股東的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這種行為該如何認定,需要綜合判斷確認。

關鍵字: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

一、背景介紹

情景1. A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其三名股東分別為B、C、D,B預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E,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需徵得其他股東2/3以上同意才能通過,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於是,B和E協商,由B以超高價出讓其享有A公司1%的股權,且由B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由於該1%股權的出讓價格過高,其他股東自然就不願意購買,在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的情況下,E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期獲得了該1%股權,取得A公司的股東資格。

情景2. A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其三名股東分別為B、C、D,《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需徵得其他股東2/3以上同意才能通過,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E預購買A公司1%的股權,於是同時向B、C、D發出要約,明確一個高價收購A公司1%的股權,同時要求第一個承諾到達時,其他兩個要約失效。最終B搶得第一速,與E簽訂了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合同。隨後B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通知義務,其他兩個股東在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股權的情況下,E取得了A公司的股東資格。

E的目的不是單純的取得A公司1%的股權,而是在取得A公司股東資格後,以正常或低價受讓股東的股權,

二、分析

以上兩種情景中E的目的相同,只是在達成股權轉讓合意以前,是否存在股權出讓方和受讓方有無私下協商的區別。由於E的最終目的是通過高價獲取A公司1%股權,進而取得公司更大份額的股權。

1. 情景1可能會因違反《合同法》五十二條規定,導致B和E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B和E會轉讓股權的思路是這樣的,約定由B出讓其享有A公司1%的股權,價格過分高於市場價。待B履行了通知義務,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後,E受讓該股權,從而取得該公司股東資格。進而受讓B持有的A公司剩餘股權。在這個股權交易過程中,B和E存在事前串通,規避《公司法》有關股東優先購買權規定的情形。因此可能會因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而無效。但是,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如何證明二者惡意串通,需要結合二者兩次股權交易的平均價格、間隔時間、目標公司淨資產價值是否發生較大變動等因素來判斷。如果兩次股權交易平均價格差異較大,時間間隔較短,而目標公司淨資產價值為發生較大變動,則相對容易證明B和E存在惡意串通的可能。反之,則否。

2. 在情景2中,E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的手法較情景1中高明。其通過要約收購的方式,高價收購目標公司1%股權。在此股權交易過程中,我們假設均是B搶得第一速度(因為可能存在C或D股東願意受讓B出售的股權,E繼續要約高價收購,如此循環),向E送達承諾,隨後二者簽訂一份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在E取得股東資格後,繼續收購B持有的剩餘股權。則在此交易過程中,E取得該1%股權,完全是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不存在串通;股東C、股東D是在知情、權衡利弊的情況下因不願購買轉讓方股權而放棄了股東優先購買權。在此情況下,是否認定E取得或者說B轉讓該1%股權系損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呢?筆者認為不構成,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要求股東之間具備一定的相互信任,若B預向外轉讓其持有的股權,且通過該種交易方式可以實現套利,即可以說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存在問題。且E是通過公開要約的方式獲取該股權,其他股東也是在知情的情況下放棄優先購買權。通過這種方式安排某位股東退出,也不失為一種理想的解決方式。

三、結論

在前述情況下,E取得目標公司1%股權是否因惡意串通,需要綜合考慮,既要考慮該1%股權和後續取得股權的平均價格,還要考慮多次交易的時間間隔,以及多次交易期間,目標公司淨資產變化等因素。

如何突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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