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誠信國際:監管優化存款偏離度管理引導商業銀行負債端回歸本源

中誠信國際:監管優化存款偏離度管理引導商業銀行負債端迴歸本源

6月25日,針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6月8日下發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誠信國際)發佈如下評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6月8日下發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48號)(以下簡稱“通知”),同時廢止2014年9月11日印發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36號)。通知進一步強化存款績效考評、合規經營及銀行自律等方面的要求,修訂了存款偏離度指標計算公式和上限等規定。具體修訂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1、簡化存款偏離度指標計算公式,刪除每季最後一月存款偏離度指標特殊計算公式,明確存款統計口徑為一般性存款。原季末指標受制於上月日均存款和近4個季度最後一月日均存款增速,該簡化降低了監管檢查難度,也可顧及存款的季節性增長因素對季末存款偏離度指標造成的自然影響,使指標計算更合理化,同時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監管提高了季末攬存容忍度。各月存款偏離度計算公式統一為:

月末存款偏離度=(月末最後一日各項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2、將月末存款偏離度上限由3%上調為4%,存款偏離度指標達標要求有所放鬆。從指標計算本身來看,該指標並非統計上反映存款波動性的指標,主要約束月末最後一日存款突增,但各機構仍可將衝規模時點由月末最後一日變為如月末倒數第二日以滿足達標要求,同時不排除日均存款數據虛報等行為,存款偏離度指標仍有改進的空間。但考慮到通知明確了存款偏離度指標計算涉及的存款為一般性存款,不包含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放款項,因而限制了通過吸收短期限非銀存款實現達標的方式,引導各商業銀行加強一般性存款的營銷工作。

3、明令禁止的違規吸收和虛增存款方式中刪除“高息攬儲吸存。違反規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檔次;另設專門賬戶支付存款戶高息”。2015年10月央行放開存款利率浮動上限,其後各地銀行及分支機構仍通過存款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對存款利率形成區域性浮動上限,存款付息水平長期處在低位。刪除禁止高息攬儲吸存規定解決了規定間衝突的同時,或與攬存難度和存款成本上升的新形勢相關。

4、進一步明確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職責,增加對自然年內月末存款偏離度首次超過4%的銀行給予風險提示的緩衝空間,同時對於超標銀行的監管措施適當放鬆。

中誠信國際認為,存款作為商業銀行主要負債來源,在當前金融嚴監管背景下,其重要性在上升。在同業擴張時期商業銀行存款成本壓力上升不明顯,而在同業融資承壓、理財失去表內攬存功能等新形勢下,各機構存款競爭愈發激烈,銀行負債成本壓力向存款傳導,存款領域的金融亂象可能逐步浮現。通知整體上放鬆了存款偏離度指標的制約強度,但其約束商業銀行存款“衝時點”行為、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存款穩定性管理的監管初衷未改,一定程度上也起到引導商業銀行負債端迴歸本源的作用,有助於提高銀行系統資金穩定性,對於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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