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文化博大精深,同一個詞、一句話,用在不同的情景中都會有不同的含義。同樣一些很基礎的法律術語,也經常會讓人們產生不同的理解。今天,城檢君和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幾個最常見,卻也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法律術語。
婦女≠成年女性
婦女,在官方辭典中,定義是成年女子的通稱,不單純指已經結婚的女子。而在司法解釋中則定義從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已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稱為婦女,未滿14歲的男女稱為兒童。
死緩≠等兩年再執行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兩年不故意犯罪就可減刑為無期,有重大立功的,還可減至有期徒刑25年。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無期徒刑≠牢底坐穿
並不是被判處無期徒刑後就要在監獄待一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定,因貪汙被判死緩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未成年人≠不負刑責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週歲,雖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即便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有以上八種行為,便構成犯罪。
END
往期精彩
策劃|韓秋豔
美編|張欣書
長按二維碼關注我們
閱讀更多 青島市城陽區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