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所得稅法草案的五條建議|沸騰

对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的五条建议|沸腾

更好地解決納稅人堵點、痛點、難點問題。

对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的五条建议|沸腾

文 | 木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29日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既然人大公開徵求意見,那麼為了讓個稅改革更加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大眾減稅需求,建立科學的稅收制度,筆者結合草案,提出五點意見。

1. 個稅免徵額(俗稱起徵點)5000元應提高

草案第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到每月,就是5000元。

理由:原先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徵額是35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定額扣除標準分別為800元,收入超過4000元的按照20%扣除。

按照定額來算,四項扣除標準合計為5900元,高於5000元標準。所以,5000元免徵額或偏低,因為除工資薪金之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納稅人的稅負相應會增加。

建議: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基數可以再有所提高,至於提高多少,還需再經嚴格科學測算。

2. 建立指數化的免徵額

理由:個稅免徵額呈現固定模式,全國“一刀切”,沒有與物價指數相掛鉤,沒有考慮地區差異,因此存有爭議。最明顯的例子是北京等大城市收入高,生活成本也高,但是與小縣城生活成本更低的納稅人按照同一個扣除標準扣除納稅,導致大城市的稅負痛感更強。

建議:建立指數化的免徵額動態調整機制。即以省為轄區範圍,根據當年或者一個時間段(有委員建議三年調整一次)的平均物價上漲指數,以基本扣除基數為基礎,每一年或者一個時間段(比如三年)進行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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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網徵求意見網頁截圖

具體調整公式為以現行免徵額(比如5000元/月)*(1+CPI指數)。在動態調整管理上,個人所得稅法律賦予各省地方人大審議完成指數調整,報全國人大備案。賦予地方立法權,還可以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

3. 取消最高45%的邊際稅率

草案第三條: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具體來說,個人所得稅7檔超額累進稅率中,較高的三檔稅率30%、35%、45%的級距保持不變。

理由:一是對照歐美等國家,個稅降低稅負是總體趨勢,比如特朗普減稅中,個稅最高邊際稅率從39.6%下降到37%。另外,新加坡的最高邊際稅率僅為22%,巴西27.5%,加拿大33%。

二是45%的稅率不利於我國吸引高端人才,個稅沒有兼顧效率。三是一些高收入者通過多種手段逃稅,反而影響了個稅公平調節的機制。比如黃奇帆曾表示,許多跨國公司在亞太區的收入一半以上來自我國,但其亞太總部大部分設在中國香港、新加坡,主因之一就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過高,達到鄰近國家或地區的兩倍多。

建議:取消45%的最高邊際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確定35%,降低高收入的稅收負擔,改革後的個稅稅率應為六檔,分別是3%、10%、20%、25%、30%、35%。

4. 提升專項扣除立法層級的同時應增加贍養老人和嬰幼兒支出

草案第六條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理由:一是草案確定專項附加扣除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不利於稅法的嚴肅性,在實踐操作中容易出現因為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一紙紅頭文件導致隨意增加稅收或者減少稅收的情況。

二是大家關注的贍養老人和嬰幼兒照顧性支出沒有列入。其實這兩項支出在我國進入養老社會、放開二胎的大背景下,已經成為家庭的主要支出。官方透露因為經濟負擔而不願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家庭佔比突破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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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一是建議專項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只能由國務院制定,將專項扣除的立法權上升為行政法規,防止紅頭文件規定徵稅的情況。

二是專項扣除中增加贍養老人和嬰幼兒照顧性支出,鼓勵社會敬老愛幼,配合國家大政方針政策的落實。

5. 應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唯一納稅識別號

草案新增第十四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理由:結合崔永元曝光的“陰陽合同”逃稅事件,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個稅稅收徵管非常緊迫。加強高收入者稅收徵管,需要完善相關制度,比如建立納稅人唯一的識別號,並且有關部門定期將信息推送到納稅人識別號之中,讓稅務部門及時核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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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納稅。

草案中確定公安、人民銀行和住建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賬戶信息,提供專項扣除等信息資料,有點“建立納稅人唯一納稅識別號”的意思。但是草案沒有明確提出,當然也沒有規定稅務部門在管理納稅人識別號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等關係。在實踐中會應洩密等因素影響納稅人實際利益的情況。

建議:在該條中寫入稅務部門應建立納稅人唯一納稅識別號。稅務部門應加強對納稅人唯一識別號的管理,將納稅人唯一識別號中的信息只能作為核查納稅人依法納稅情況的信息資料,不能作為他用,更不準洩露給其他第三方等。出現洩露納稅人秘密導致損害國家或者納稅人實際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嚴肅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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