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心遠地自偏49

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償60萬元,合理嗎?

為了說清楚這個問題,我簡單明瞭從兩個方面來回答:


一、讓我們先來了解2條與這起女學生死亡有關的法律規定

1、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這名女學生的突然死亡該不該賠償,有兩個細節決定了家長索賠的合理性區別

第一個細節:如果這名女學生是從家裡去上學時,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而學校和老師也採取了相應的急救措施或䃼救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家長向學校提出賠償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和合理性的。

儘管題主沒有描述女學生是多少歲,但就已經上學了來分析,應該是8歲以上了,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女學生是剛走到教室門口,就說明這名女學生是從家裡去上學時走到學校教室時發生的事情,而不是在學校上完課或開展完什麼活動後走出教室的。另外,題主沒有描述學校有沒有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比如,叫120急救、組織校醫及時搶救。但我們設想的是:學校在採取了對應措施的前提下,根據以上兩條法律的規定,家長向學校提出賠償是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

第二個細節:如果這名女學生即使是從家裡去上學時,走到教室門突發心臟病死亡,但學校和老師沒有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和䃼救措施,在這種情況下,依據上述2條法律規定,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家長提出索賠是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

當然,究竟賠償多少?60萬元是多是少?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


潤友

學生上學走到校門口,突發心臟病,去世,這事對於家長確實難以接受,但這個事要分成兩部分去看。

第一,學生髮病,這是他的命中註定,就是這樣的壽命,跟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家長索賠60萬,他有點想多了,一分錢都不會賠的。

第二,這個事想要學校負責只有一種情況,學校是否耽誤搶救學生,如果耽誤搶救了,這算是有過錯,是要酌情賠償的,如果沒耽誤搶救,真是一毛錢都沒關係。

也就是說,現在孩子在學校出事,學校不是負全責,全負責,而是學校有條件的負責,這個條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才承擔責任,否則不背鍋。尤其對這類疾病更是如此。

學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麼事都找學校,學校有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但學校沒責任的,也不該擔一分錢責任,這才是該有的道理。我們要去除誰慘誰有理,誰弱誰有理的羅輯,應該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從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責任之外,可以適當的人道補償,包括募捐,但是遇到這樣獅子大張口的家長,就算了吧。


韓東言

這位學生的倒地心臟驟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沒有因果關係。這是猝死,誰也無法預料。學校自然也沒有責任。

女生倒地之後,如果學校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現場做初步的急救措施,那麼學校也算盡力而為了,該做的也做了,也沒什麼過錯責任。

作為急診醫生,我不想糾結到底是誰的責任,而更想做的是,如果下一個學生髮生心臟驟停,我們怎麼才能更好的挽救他的生命。

其實,要挽救一個突發心臟驟停學生的生命,我們可如果做到以下兩點,就會獲得不一樣的結果。

1. 在校園普及心肺復甦急救術

2.在校園鋪設自動體外除顫器AED



當心髒驟停發生,如果第一時間實施心肺復甦並使用AED,將會大幅度提高他們存活的機會,將使得超過50%學生被拯救,這是功德無量的事情,希望學校重視校園急救安全體系建設。

答主:急診夜鷹,急救自媒體科普作者。


急診夜鷹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題主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不足以判斷事實。

有時候我們親眼看見的可能只是事實,卻絕不是事情的真相。

如果真的如題主說的那樣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我想學校是不應該負全部責任的,或者說只應負少許責任。

因為對於心源性猝死的患者來說,往往發病很突然,即使被即使發現了即使救治了,也不一定能夠起死回生。

因為信息不全,所以我不想討論學校是否應該賠償60萬的問題。

我想說的是:為什麼會突發心臟病死亡?發生以後該怎麼辦?

生活中,工作中,我們見過的心源性猝死大多是中老年患者,這個人群主要是因為原本就患有心臟病或者長期疲勞處於亞健康狀態。

對於年輕人的心源性猝死時常也會出現,但比較少。導致年輕人心源性猝死的主要原因是先天性心臟病/爆發型心肌炎等等。

而,這位女生在倒下之前有沒有出現過發熱/腹瀉/胸悶/心悸/胸痛等症狀我們不得而知,她有沒有向家長或老師求救過我們也不得而知。

發生以後該怎麼辦?

有一點讓我覺得比較可惜,子啊國內的公共場合,很少能夠看見AED。

就算是某處有AED,能夠正確使用它的人也非常的人。

大多數人嚴重缺乏基礎的醫學常識,更加缺乏急救常識。

我們應該學會心肺復甦,學會使用傻瓜式的AED。

否則,如果某一天我們自己倒地了,同樣也不會有人來施救,等待我們的將只有死路一條。


最後一支多巴胺

學生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明顯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而且,家長的這種行為是訛詐、敲詐勒索,是犯罪行為。如果學校追究起來,家長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很多家長都覺得,孩子只要走進學校後,孩子的一切就是交給學校負債了。孩子在學校出現任何問題,學校都得承擔責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只是不懂法的家長的一種個人認識而已。

根據我國教育部令1第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學校不承擔監護義務,監護義務仍需家長承擔。

所以,並不是學生在學校出現的任何傷害或事故學校都需要承擔責任。這一點,家長們一定要弄清楚。

本事例中的女生,其死亡原因是心臟病突發。這明顯不是其在學校受到什麼外來傷害所導致的,其心臟病也不是因學校而得的。得病、犯病都是學生本人在自然條件下發生的,與學校沒有關係。

而在這個事件中,學校唯一需要盡的一些義務,是孩子病發後的現場急救和撥打120送醫,等輔助義務。

這裡面還存在個問題,因為我國民眾對急救知識的掌握並不普遍,尤其學校裡都是學生,掌握急救技能的人更是少。而且,師職人員也不一定懂得急救知識。所以,存在沒有急救能力的可能。

再結合心臟病這種可能瞬間病發致命的特點,也許學校採取任何急救措施,都來不及挽救。

所以,學校只要採取了能力範圍內的輔助救援義務,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假如,家長一直為了讓學校賠點錢而鬧事,學校可以考慮採取法律手段維權。甚至可以以敲詐勒索,起訴家長。

儘管,孩子病故需要同情,但家長也不能因此而肆意訛詐、無理取鬧。否則,可能會觸犯法律,給自己雪上加霜。

法治社會,不可胡作非為,要依法辦事!

大家覺得學校需要賠償嗎?說說你的看法。


龍族社

你好,我遇到過類似的事件,能夠回答你的問題。

2010年10月8日早餐過後,我們學校一高姓初二男生,看到同班幾個同學在操場裡玩,就想跑過去跟他們一起玩,結果就因心臟病倒在了旗臺邊,經搶救無效身亡。我作為學校代表參與了整個事件的及解決過程。當時家長也提出類似的賠償要求。我們認為,家長提這樣的要求從情感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從道理上和法律上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但是,家長因為失去了孩子,情緒非常激動,把一切過錯和責任都歸於學校,甚至歸於我們這些根本不認識他孩子的校方人員,還想動手毆打我們。我們非常理解家長的心情,儘量剋制自己的情緒,儘量按照家長的要求辦好孩子的喪事,安頓好家長和其親友。

隨著家長情緒的穩定,賠償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家長一口咬定所有過錯責任都在學校,要求學校賠償40萬,而我們則拿出證據證明校方無過錯,不同意賠償那麼多,只答應象徵性地給幾萬元安撫費。為此,家長還給孩子死因進行了司法鑑定。

雖然司法鑑定結果仍然表明孩子是因為心肌肥大而死亡,但家長仍然堅持過錯責任都在學校。由於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問題被提交到了市信訪辦。經信訪辦調解後雙方同意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於是,問題被提上了法庭。

經法庭調查,最後認定學校在孩子死亡這件事上沒有過錯,但是學校需承擔無過錯責任。最後,經法庭調解,學校賠償了家長8萬元,連同前期喪葬費用和家屬的吃住費用,學校一共花了12萬元。考慮到學校沒有專項經費支出,市政府給學校補助了8萬元,其他費用大都在公用經費中報銷了。

在這件事上,家長是值得同情的,但他們提出的賠償要求是不合理的。我們處理這件事堅持的原則是同情家長,安撫情緒,實事求是,依法承擔該承擔的責任,不激化矛盾,最重要的是要依靠上級主管部門和黨委政府的支持解決問題。


半塊黑板

由於不清楚當地教育部門及學校就這樣問題做了哪些工作。本人無法評價合不合理!

但本人從突發事件的角度來闡述三個方面,學校若做好這些工作,相信處理不難,若未做或未做好,那就是失職,只有按法辦事了!



如下:

一、學校是否對學生進行體檢及相關病史核查!這是最主要的!


二、學校是否對有病史的孩子及家長就孩子病情作溝通、作應急方案、及突發事宜有關告之並落實相關措施!這是當學校、班級出現一定病史學生後必須提前做的工作!並落實好相關保險及監護人責任工作!事未發生,先按照法律及相關做好預防及責任落實工作!



三、突發病情時,學校是否按預設的相關應急方案進行搶救及善後工作!是否應了學校之責!



如果以上措施到位!相信幾十萬賠償也好、責任也好,一切照章辦事、依法解決,對各方都是一種權益的保護!



最後我想說:賠不賠60萬,並沒有什麼合不合理,更何況有國家保險在那裡,交與不交,索不索賠,那看學校管理了!所以以上之題目意在質問學校有沒有盡學校管理之職責、違不違反國家法律及道德管理之規定!


歡迎有不同的看法,下方留言!

感謝關注和留言!謝謝!


沙漠遇見大海

總體上來看,這是很不合理的,但依然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下是三水三心的評論。

任何生命都值得尊重,都應該敬畏。所以,對於一個如花生命的凋謝,我倍感痛心。但是,是不是應該在生命離去的時候,不分青紅皂白,隨意尋找一個“苦主”,也就是要找到一個賠錢的單位呢?

毫無疑問,此風不可長!

首先,按照法律的規定,如學校沒有過錯責任,就沒有賠償的義務

結合這個問題來看,這個女生,是因為“突發心臟病”,這是一種身體疾病,學校豈會有任何過錯呢?

其次,事件發生的地點為教室門口,並不意味著學校一定承擔責任

很多人會說,在學校發生的事故,學校就有責任。我在擔任校長的時候,曾經遇到兩個孩子打鬧,不小心把牙齒摔斷了的事件。一方家長報了警,某人的第一句話就是“在學校發生的事肯定要找學校嘛”。後來,我就這件事與當時某人所在單位的一把手還發生了爭執,當然,他怎麼爭得過我呢?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很明顯,如果學校能夠證明該女生是因自身的身體原因(也就是突發心臟病)去世,那麼,學校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

第三,學校有沒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呢?尚需要具體分析

前面都在說學校沒有責任,那是否就意味著學校可以不作為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如果學校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學校還是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的——承擔責任,也就意味著要賠償。這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判斷的。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2002年教育部頒佈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九條第八款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學生在學校突發疾病,但學校並沒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就應該對加重的部分,承擔相應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學生進入學校,突然暈倒,學校卻沒有及時採取急救措施——校醫有資質,設施設備齊全,應立即採取搶救措施;如果沒有,就應該立即撥打120。一旦沒有及時發現,及時處理,自然就應該承擔責任。

我在擔任班主任的時候,就有一名學生在學校突發癲癇,但我們立即撥打了120,為醫生的搶救贏得了時間,沒有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

但心臟病不一樣,發作很快,極有可能在短短的幾分鐘之內就造成嚴重後果,也就是說,在學校還沒來得及反應或者反應了但沒有等到開始急救,後果已經產生。這種情況下,學校也是不應該承擔責任的。

最後,各級政府要勇於面對矛盾,依法處理“校鬧”。

孩子去世了,做父母的內心悲痛,都應該理解,但不能脫離法治的軌道。最近幾年,“醫鬧”問題,算是有很大程度的緩解,但“校鬧”的苗頭,已經顯現——只要孩子出了問題,都要找學校,我工作區域不遠的地方,兩撥孩子週末在校外打架,雙方的父母鬧到學校,最後,在協調下,學校竟然賠付醫藥費!你說,這是多麼可笑的事件?

再拿“溺水教育”來說。夏季到了,每年都會有學生因私自下河洗澡而溺水身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本著對每一個孩子安全成長的考慮,加強“防溺水教育”,有的還通過一些網絡手段,開展教育。結果了,有地方家長,在孩子溺水身亡後,竟然找學校賠錢,說是學校的責任!而某些地方,也開始大包大攬,竟然要求老師做“池塘看管員”,並三令五申“發生溺水事故要追究教師責任”!

這是不是很荒唐呢?

鬧一鬧就有好處,其實質是脫離法治軌道的。針對這件事情,有關部門一定要深入調查,由權威機構出具責任認定書,該承擔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畢竟,生命使用再多的金錢也買不來的;沒有責任,堅決不能為了息事寧人,而採取什麼“人道主義補償”。

當然,對於有喪子之痛的父母,政府應該建立一種救助機制,予以適當的精神安撫,畢竟,每個人都有權利享受社會發展的“紅利”,而一些遇到特殊變故的家庭,更應受到社會的特殊的關照!


三水三心

從文字描述上看,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元是完全不合理的!

從本問題的描述中,我們可以得治,學生在學校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沒有其他外力的作用或侵害,這是屬於個人自身身體原因造成的損害,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學校及時的搶救孩子,將孩子及時送醫救治,學校不存在過錯,那麼學校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學生突發心臟病的過程中,學校存在著過錯,比如學校老師得知孩子突發心臟病,依然怠於救治孩子,因為沒有及時將孩子送醫救治,那麼學校就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即使學校存在過錯,但孩子自身的疾病仍是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學校也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60萬元的賠償標的估計是全部責任的數額,對有責任的學校來說,也是個非常不合理的索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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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小天法律諮詢

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我認為不合理,原因如下:

假若學生在學校受到老師過於的嚴厲管教(打罵),一時想不開,在學校宿舍跳樓自殺。或者學生在學校宿舍休息睡覺,而宿舍的上下梯床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學生在睡夢中摔下死亡。或者學生與學生之間打架鬥毆,而學校老師和保安不阻止,不問不理的,導致學生死亡……等等原因。那麼學校應該負全面責任,賠償學生的安葬費和家長的撫養費。

至於題主的描述問題,若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倒地,老師在第一時間撥打120救護車,在搶救中孩子還是不幸死亡,那麼學校就沒有責任。若老師看見學生突發心臟病倒地,不問不理,導致學生瞬間死亡,那麼學校應該負責任,但不是全負責任(學生突發病死亡屬意外事故)。

女學生家長要求校方賠償60萬,相當於全面負責任,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高度關注,與論不休。我認為,學校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希望法方妥善處理好此問題。我建議:從人道主義方面講,學校給予一定的補償安葬費完全合情合理,從而讓不幸的女生早日入土為安吧!



(網絡女生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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