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人操盘 29人被骗320万

29人被骗资金320余万元,涉案人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刑后提出上诉。6月27日,兰州中院公布案件终审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晓平、贾利民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甘肃瑞丰特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先后聘用被告人李正苍、孙博担任该公司管理人员、聘用被告人韩洋、谢思扬等人担任操盘手,通过代理商招揽客户投资,以瑞丰公司名义搭建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以虚假现货电子交易的名义通过操盘手篡改交易平台后台数据,人为制造客户亏损牟利后与代理商分赃。自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晓平、贾利民、李正苍、孙博、韩洋、谢思扬通过上述手段,共计骗取29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3272564元。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孙晓平投案自首;同年8月26日,被告人贾利民投案自首;同年11月3日,被告人谢思扬投案自首。

原判认为,被告人孙晓平、贾利民、李正苍、孙博、韩洋、谢思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控制的为虚拟的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客户投资的产品都是虚拟的情况下,通过篡改交易平台后台数据,人为制造客户亏损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晓平、贾利民系瑞丰公司成立者,被告人李正苍、孙博为高层管理人员,系本案策划、组织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韩洋、谢思扬为操盘手,在诈骗犯罪过程中受人指使,听命于高层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孙晓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被告人贾利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李正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000元;被告人孙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韩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30000元;被告人谢思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0000元。二、扣押在案的赃款637261元,由公安机关按比例发还29名被害人,剩余赃款2635303元,依法继续追缴。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经查,2012年3月,上诉人孙晓平、贾利民等共谋投资成立瑞丰公司开展农产品电子交易业务,并购买郑大牌软件,吸引客户投资公司网页上设计的产品,后通过篡改后台数据控制、转移客户资金,让客户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投资亏损。孙晓平作为瑞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技术操盘,但明知李正苍、孙博管理公司时通过人为客损牟利,且多次指示财务人员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在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后恐犯罪行为败露,指示员工删除公司结算数据等,其行为依法应构成诈骗罪,且其分赃与否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韩洋、谢思扬明知瑞丰公司通过人为客损骗取客户投资款,仍在孙晓平、贾利民、李正苍、孙博的指使下,指挥、教导操盘人员具体操作,控制K线走势,依法应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故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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