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說法」孤獨老人渴望親情,精神贍養於法有據

「小司说法」孤独老人渴望亲情,精神赡养于法有据

「小司说法」孤独老人渴望亲情,精神赡养于法有据

今天我們講的以案釋法是孤獨老人渴望親情,精神贍養於法有據 。那麼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大家跟小司一起來看一個案件吧。

來來來,敲黑板劃重點啦!

「小司说法」孤独老人渴望亲情,精神赡养于法有据

案情回顧

76歲的郭某為了讓女兒們能常回家看看,以索要贍養費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3名女兒每月支付500元的贍養費,並要求3名女兒每個月至少累計回家3次看望自己。

法院審理中瞭解到郭某是名退休工人,有獨立住房,每月有近4000元的退休工資,老伴去世後,生活異常孤獨,其女兒都事業有成,忙於工作,很少回來探望,他感覺缺少精神慰藉。承辦法官從親情角度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終判決老人的3個女兒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200元,每人每月至少看望郭某一次。

律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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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先聽小普來講解一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那麼,小司妹,這個案子你怎麼看呢?

小普哥,這個案子我是這樣分析的。

贍養案件,雙方都是親人,一般儘可能以調解的方式解決,讓子女從內心願意問候、看望老人。如果調解不成情況下,判決“精神贍養”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對於熱議的“判也難執行”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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