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切的“禍根”,竟是當年那張紙上的寥寥數語?
他義薄雲天,最後卻落得妻離子散的下場
文/曼春 #律法檔案# 第106輯
張三和王五是好朋友,一天張三和王五說了這樣一件事。
張三:“王五啊,我問李四借了點錢,李四說要人擔保,你看能不能幫我在借條上籤個字?”
王五:“唔……這樣不太好吧……”
張三:“哎呀,你放心!就是籤個字擔保一下,如果我還不上錢也不會和你有關係的!李四就是找個人見證借錢這個事情嘛!”
上面這段對話相信各位讀者並不陌生。在生活中,我們可能或多或少都遇到過或者聽說過這樣的事情,而且在很多時候,礙於朋友情面覺得自己不好拒絕,有的人也就稀裡糊塗地答應簽字擔保的事情了。
可是,你是否知道,其實幫人家擔保這件事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也許一時的心軟和不好意思拒絕會給你自己的生活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也未可知!
what?你說不相信會有這麼嚴重的後果?來來來,讓我們眼見為實,先看幾個報道:
上面這些新聞無一例外,都是在說幫別人擔保反而使自己必須拿出一大筆錢來替真正借了錢的人還債。他們中有的人為了還上這筆錢,自己也不得不向別人借一大筆錢從而身背鉅額債務;有的人因為拒絕履行清償的義務,而被法院採取了司法拘留的措施;更有的人在大年三十的時候還被債主堵門討債,沒法過一個好年……總而言之,這些為無力還債的債務人做了擔保的人,結局大都是把自己的生活也拖入了泥潭。
有人會說:“不是我借的錢,為什麼要我還?”也有人會說:“之前簽字的時候說得好好的只是做個見證,怎麼一轉臉就不算數了呢?”
可是,一旦你因為一時的“不好意思”幫人家做了擔保,就有比較大的可能會像上面的那些新聞中的主人公一樣,把自己埋到坑裡。
01什麼是擔保
所謂擔保,指的就是在借貸、買賣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希望有一個人或者一件東西來確保自己的債權可以實現,因此基於自己所享有的債權而附加設定的一種權利,也就是說擔保其實是附屬於債權的。
簡單來說,在借錢這個例子中,債主是債權人,欠債的是債務人,債權就是債主向欠債的人要錢的權利。
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們國家認可的擔保形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02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從上面這個法條的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一般意義上的保證其實是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約定,也就是如果你和債務人關係特別好的話,可以默默地找到TA的債權人,然後為TA所欠的債務作擔保(艾瑪~有點像田螺姑娘喲)。
另一個問題就是,其實對於保證這個行為來說吧,保證人的人數是沒有限制的,也就是說假如某個債務人人緣特別好,他完全可以找N多個人來為他保證。
知道了這三者之間的關係之後,下面我們再來聊聊,一個保證要想成立,除了保證人願意提供保證之外,還需不需要一些其他形式上的東西呢?這個嘛……當然是需要的,它根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劃重點: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當然這一點在實踐中的形式還是比較多樣的,因為我們不能強求所有人都非常瞭解有關規定、或者法律意識特別強烈地弄一個形式完備的合同,所以在很多案例中,保證人一般也就是在借貸合同(有時候甚至就是一張借條)上寫上一句“本人XXX願意為債務人XXX所欠債務提供保證”,然後簽字按手印就算完成保證了。
說完了成立保證關係的一些基礎要件,那麼你知不知道保證其實也是分不同種類的呢?而且這種分類不單單是簡單地換個名字,更重要的是不同種類的保證,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下面,我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兩種不同種類的保證。
03一般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二款: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從上面這兩個規定來看,所謂的一般保證其實就是說,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才承擔保證責任,而要構成這一點,通常需要法院(仲裁機構)的判決(裁決),並且經過強制執行以後債務人還是無法履行債務的,一般保證人這時候才需要出來承擔債務。
我們還是用文章開始的那個故事來做個簡要說明。
在那個故事中,張三是債務人、李四是債權人、假設王五是一般保證人的話,那麼一旦張三欠李四的錢到期了,李四是不能一上來就找王五要錢的,如果李四這麼幹的話,王五完全可以拒絕李四的要求,並作出為何不能來找自己的完美解釋:“李四啊,你應該先去找張三要錢,如果張三不肯給錢的話那麼你應該去起訴張三,如果法院判決以後張三還是不肯還錢的話,你就應該去申請強制執行,只有法院強制執行之後張三還還不上錢的,你李四這時候才能來找我王五。”
所以從這一規定來看的話,其實作為一般保證人,他承擔的風險是相對比較小的,因為一旦債權人來找他還錢的時候,一般保證人完全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去找債務人要錢或者先去起訴債務人(即先訴抗辯權),只有債務人實在還不上錢了,再由一般保證人頂上。
那麼,這個相對而言更加偏向於保護一般保證人的規定,是否又存在某些
例外情形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04連帶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這兩個條文很好理解,一個保證會被認定為連帶保證的話有兩種情況:
1. 當事人約定這個保證就是連帶保證;
2. 當事人沒有約定這個保證是一般還是連帶,那麼就默認這是一個連帶保證。
至於這個時候債務清償的問題,我們繼續來看張三、李四和王五的故事:
這個時候,一旦張三還不上欠李四的錢,那麼王五就沒有那麼容易脫身了。因為這時候是找張三要錢還是找王五要錢就全憑李四的心意了,假如李四覺得王五更有錢的話,那麼他完全可以來找王五,讓王五還錢,這時候作為連帶保證人的王五除了乖乖還錢之外,並沒有其他的選擇(這麼看來王五是挺慘的)。簡單點來說,連帶擔保人王五在債權人李四眼裡的地位就跟債務人張三是一樣的。當然,王五也不會白白還錢,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也就是說王五把錢給李四之後,還是可以去找張三,讓張三把自己付出去的錢補上的(不過這錢想要回來可能有些困難就對了╮(╯▽╰)╭)。
最後,希望各位讀者今後如果遇到類似的事情,一定要多想、多看,對於自己不願意或者不確定的朋友,千萬不要不好意思拒絕對方的擔保請求,否則一旦朋友還不上錢,那麼倒黴填坑的很有可能就是你了。
本期資料來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六、十三、十七、十八、十九條
主稿:曼春;審稿:小緣緣;顧問:JOJO;校對:陳小西;美編: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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